貸:預收賬款,
借:應交稅費-預付增值稅,
貸:應收賬款、
借:預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應交稅費——預繳增值稅。
《關於建築服務業改革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65 438+07]58號)相關規定:
三、納稅人提供建築勞務取得的預付款,應在收到預付款後,以預付款扣除分包貨款後的余額,按照本條第三款的規定,預繳增值稅。
按照現行規定,增值稅應在建築勞務發生地預繳,納稅人在收到預付款時,應在建築勞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按照現行規定,不需要在建築勞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納稅人收到預付款時,在機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
適用壹般計稅方法的項目稅前稅率為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項目稅前稅率為3%。
(1)適用壹般計稅方法的,應預繳稅款=(總價及價外費用-已支付的分包合同)÷(1+11%)×2%。
(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預繳稅金=(總價及價外費用-已付分包合同)÷(1+3%)×3%。
納稅人取得的總價和價外費用扣除分包款後的余額為負數的,可以結轉下期納稅時繼續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