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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築裝修的驗收標準是什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暫行規定),工程竣工驗收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壹)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向施工單位提交工程竣工報告,申請工程竣工驗收。對於監理項目,項目竣工報告應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署。

(二)建設單位收到工程竣工報告後,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和其他有關專家,對符合竣工驗收要求的工程組成驗收小組,並制定驗收方案。

(三)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前七個工作日,將驗收時間、地點和驗收組名單書面通知負責監督工程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4)建設單位應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1.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分別報告工程建設各環節履行工程合同、執行工程建設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情況;

2 .審查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的工程檔案;

3.工程質量的現場檢查;

4.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安裝質量和各管理環節進行綜合評價,形成有經驗人員簽字的工程竣工驗收意見。

工程竣工驗收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各方不能達成壹致意見時,應當協商提出解決方案,達成壹致意見後重新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第七條工程竣工驗收後,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主要包括工程概況、建設單位執行基本建設程序情況、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評價、工程竣工驗收時間、程序、內容和組織形式、工程竣工驗收意見等。

工程竣工驗收報告還應附有下列文件:

(1)施工許可證。

(2)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意見。

(三)本規定第五條第(二)、(三)、(四)、(九)、(十)項規定的文件。

(四)驗收組人員簽署的驗收意見。

(五)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附有質量檢驗和功能測試資料。

(六)建設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相關文件。

第八條負責監督工程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對工程竣工驗收的組織形式、驗收程序和實施驗收標準進行現場監督,發現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的,應當責令改正,並將工程竣工驗收監督情況作為工程質量監督報告的重要內容。

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15日內,按照《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備案驗收管理暫行辦法》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