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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寫開題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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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題報告的格式

xx大學城市學院

論文

論文提案

(包括選題意義、可行性分析、研究內容、研究方法、

需要解決的關鍵問題、預期結果、研究進展計劃等。)

標題

姓名(學號)

分支機構(部門)

專業課

講師(職稱)

2000年月日

宣布開幕(小三字)

論文題目(第4號)

英文標題:電力企業侵權損失賠償的經濟分析(小四字)

英文標題:Times New Roman

報告結構(四)

(開題報告主要由以下幾部分組成。我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各部分的標題和內容進行微調。要求:不少於3000字。註:第六、七部分不算字數。)

壹,選題的背景和意義

二、研究內容及可行性分析

第三,選題的研究方法

四、要解決的關鍵問題、措施和建議。

五、論文的時間安排

第六,論文的寫作提綱

七。參考

壹.議題的背景和意義(第4號)

舉例:(小四)

1.現行侵權法中侵權損害的理解與解決

(1)臺灣與Mainland China侵權法律制度比較

(2)我國理論界對某些高度危險作業的歸責原則的爭論。

(3)法經濟學對侵權法的新啟示。

2.存在的問題

《民法通則》第123條的規定過於超前,導致司法實踐中出現矛盾和問題。

(內容是小四個字)

二。研究內容及可行性分析(四)

(內容是小四個字)

三。論文的研究方法(四)

(內容是小四個字)

比如:法哲學、法社會學、經濟分析法學、歷史分析法、比較分析法、歸納演繹法、實證分析法、博弈論、成本收益理論等。,論文的總體思路和布局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調整。

四。論文擬解決的關鍵問題、措施和建議(之四)

(內容是小四個字)

動詞 (verb的縮寫)論文壹覽表(第4號)

第壹周。。。。。。選個題目,查閱資料(小四字)

不及物動詞論文寫作提綱(4號字)

前言(小四字)

首先,提出的問題

(壹)、權利沖突及其解決——現行侵權法對高度危險作業侵權損害的認識和解決

1,法經濟學的起源與發展

(1)產權制度對損害負責

(2)對損害不負責任的物權制度。

2.侵權法經濟分析方法的發展。

(2)、方法的變化——侵權行為經濟分析方法的發展。

二、電氣人身傷害侵權的法律經濟分析

(壹)、電氣人身傷害高度危險作業的定義、定義。

1.建模、效用比較的可能性、信息成本和意識培養。

(1)產權制度對損害負責

(2)對損害不負責任的物權制度。

2……………………………

(二)、問題的相互性,提出了科斯觀點的基本立足點。

第三,分析結論

(1)

1、

(1)

。。。。。。。

希臘字母的第4個字母.............................

標簽

七。參考文獻(第4號)

作品(小四字)

1.【美】;道格拉斯·g·拜爾、羅伯特·h·蓋爾特納、蘭德爾·c·皮克,嚴譯,法律的博弈分析,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2.【美】;r .科斯、a .阿琴、d .諾斯、劉守英等。反式。《財權與制度變遷——產權學派與新制度學派譯叢》,上海,上海三聯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

3.【美】;羅伯特·考特和托馬斯·尤倫,張軍譯,法律與經濟學,上海,上海三聯書店,1994。

4.[美]·A·波斯納,江·譯,《法律的經濟分析》(上、下冊),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7。

5.曾世雄,《損害賠償法原理》,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

6.王黎明,《侵權行為法原理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

7.王誌平,人身損害賠償若幹問題研究,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

8.王成柱,《侵權賠償的經濟分析》,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

9.王黎明楊立新,《侵權行為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

10.呂忠梅、劉大洪,《經濟法的法經濟學分析》,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2000年。

文學類別

1.r·H·科斯(1960),《社會成本問題》,法律與

經濟學,ⅲ,10月

2.試析許宏濤及臺灣地區侵權法的修改,《法學家》,2002年第3期

3.石先群:“西方經濟分析法學在中國”,《現代法學》,2002年(1)

4.範靜,張欽潤,論華航空難中高度危險作業的損害賠償,當代法律,2002(11)

5.嚴小莉:“論侵權法中的因果關系——第三因素涉及的因果關系的認定”,《當代法學》,2002年(12)

6.俞曄,民事責任的經濟分析——兼論“最廉價規避”原則,當代法律,2002(4)

7.徐傳喜:“中國侵權法現狀:調查與評析”,《政法論壇》,2002年(1)

8.錢宏道:《法經濟學的理論基礎》,載《法學研究》,2002年第4期

9.唐,論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倒置,法律適用,2002(6)

10.單,民事舉證責任倒置研究——兼論民事舉證責任的“應然位置”,法律適用,2002(2)

11.齊艷芳,論電力企業民事侵權責任類型的選擇,法學家,1998(3)

12.葉楓、葉自強:“推定對證明責任的影響”,《法學研究》,2002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