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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監理的探討?

根據建設部發布的強制性行業標準《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加強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規範施工現場安全技術資料,提高施工現場文明施工和安全生產水平。

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以下簡稱《安全條例》)及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範,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監管進行探討。

1,監理單位的安全責任

1.1有效貫徹“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監理,對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1.2工程監理單位在監理過程中,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並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1.3根據《安全規定》,施工單位應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施工現場安全技術措施和臨時用電方案,對具有壹定規模和較大風險的分項工程,應編制專項施工方案,並附安全檢查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和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後實施,並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

2、施工準備階段的安全生產監督

2.1督促施工承包商建立健全施工現場安全生產保證體系,落實相關安全生產制度,施工前必須按規定辦理安全監督手續,並為員工辦理建築工程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2.2審查施工組織設計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安全施工方案。

2.2.1施工組織設計應根據工程特點、施工方法、勞動組織、作業環境、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等制定有針對性的防護和技術管理方面的安全措施,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2.2.2工程專業性較強的項目,如打樁、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土方開挖工程、模板工程、爬模(滑模)施工、承重支架的搭設與拆除、腳手架、施工臨時用電、物料提升機、外電梯、塔吊、起重、拆除與爆破工程,以及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項目,應編制專項安全施工方案。

2.2.3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安全施工方案必須由專業技術人員編制,經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並加蓋公章,項目監理部審核,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後實施。

2.2.4審查施工現場總平面布置圖和安全標誌平面布置圖。

2.3審查施工單位在施工作業書中對各分部(分項)工程、各工種等安全技術的交底記錄。

2.3.1安全技術交底必須在下達施工任務的同時進行。固定作業場所工種可定期公開,非固定作業場所工種可按各分部(分項)或定期公開。新班組上崗前必須首先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2.3.2審查安全交底內容是否包括工作場所的安全防護設施、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註意事項。

2.3.3審查季節性施工是否進行了安全技術交底。

2.3.4審查特殊作業環境是否進行了安全技術交底。

3、施工過程中的安全生產監督

3.1督促施工單位進行安全自檢,施工單位是否按照安全法規、建設部頒布的強制性行業標準《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和浙江省《建設工程現場安全施工實施意見》進行安全生產檢查。

3.2安全檢查記錄是否真實反映了各項檢查後發現的安全問題和事故隱患,是否進行了整改,是否對整改事項進行了審查。

3.3安全檢查評分分工程基礎、主體、封頂、裝修四個階段進行。

3.4在項目施工過程中,現場安全監督(包括安全、防火和文明施工等。)應通過巡邏或待命的方式實施。

4.特殊工程的安全監督

4.1腳手架安全監督

4.1.1腳手架搭設前,應審查專項安全方案。

4.1.2審查鋼管、扣件的出廠合格證、產品合格證、法定檢驗機構的檢驗報告。

4.1.2.65438+明顯彎曲變形不應超過《建築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範》(JGJ130-2001)2002版表8.1.5的規定,並做好防銹處理。

4.1.2.2緊固件不得有裂紋和變形,表面大於10mm2的砂眼不得超過三個,累計面積不得大於50mm2,螺栓不得打滑。

4.1.2.3承重模板系統(承重支撐架搭設)應取樣並用扭矩扳手進行測試。當螺栓擰緊力矩達到65N·M時,不應損壞,並相應記錄抽樣試驗的次數、位置和結果。

4.1.3審核建築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設備許可證和操作人員上崗證是否在有效期內。

4.1.4腳手架搭設完成後,驗收合格後掛牌使用。

4.2基坑支護安全監理

4.2.1審核基坑支護安全方案、支護結構設計計算等。深度超過4M的基坑支護方案在施工前必須經過當地相關專家的評審和修改。

4.2.2檢查基坑支護的“變形監測”是否到位,施工過程中經常查閱“變形監測”和“沈降觀測”的記錄。如有異常情況,及時報告,並告知施工單位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

4.3模板工程安全監督

4.3.1審查模板施工方案,是否根據混凝土交付方式制定具體的安全措施。

4.3.2模板拆除前,必須有混凝土強度報告和拆模申請,並經批準。模板支撐系統拆除時,混凝土強度必須符合《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0204-2002)的規定。

4.4施工臨時用電安全監督

4.4.1審核施工單位上報的施工臨時用電方案和電工上崗證。

4.4.2檢查施工單位臨時用電的接地電阻。

4.4.3所有新購買的電纜、電線、電路開關、保護或連接電氣設備(包括插頭和插座、保險絲等。)、低壓用電(包括漏電保護器、隔離開關、低壓開關櫃)、電動工具(包括電鉆、電動砂輪機、圓鋸、插入式混凝土振動器)、電焊機必須具有CCC認證標誌,並符合相關行業規範。

4.5物料提升機(龍門架、井字架)的安全監督

4.5.1審查施工單位的專項施工方案。

4.5.2認真檢查生產廠家的生產許可證或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法定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建築安裝監理部門出具的許可證。

4.5.3審查機械操作人員的證書。

4.5.4使用前必須按規定進行驗收,未經驗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4.5.5材料升降機和施工升降機必須在每班使用前進行空載和負載運行測試。

4.5.6檢查施工現場是否有專人負責維修和保養。

4.6外部電梯安全監督

4.6.1審查拆裝單位許可證和參與拆裝人員上崗證。

4.6.2查閱外部電梯的使用說明和安裝拆卸計劃(包括基本計劃)。

4.6.3安裝完成後,安裝單位應進行調試和檢查,並有驗收記錄,資料齊全,經安裝單位和使用單位驗收合格後,報當地建築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4.6.4檢查外部電梯的生產許可證,或法定檢測機構出具的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檢測報告(安全裝置應由法定檢測機構每兩年檢測壹次,有效期與其相符)。

4.6.5外部電梯(人貨兩用電梯)的基礎必須經監理企業檢驗並簽字。

4.6.6每次升降後繼續使用的人貨兩用電梯應重新驗收。

4.7塔式起重機的安全監督(塔式起重機)

4.7.1審查拆裝單位許可證、參與拆裝人員許可證、塔吊人員許可證。

4.7.2參考塔式起重機的使用說明書和安裝計劃(包括基本計劃)。

4.7.3安裝結束後,安裝單位應進行調試和試驗,並有資料齊全的驗收記錄,經安裝單位和使用單位驗收合格後使用,並報當地建築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4.7.4查閱塔式起重機的出廠合格證。

4.7.5簽署塔吊基礎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4.7.6每次頂升和拆卸後需要繼續使用的塔式起重機(塔吊)應重新驗收。

4.8吊裝安全監督

4.8.1查閱起重機選型、吊裝布置、吊裝工藝及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

4.8.2審查施工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許可證是否在有效期內。

4.8.3檢查操作者是否是該機型的駕駛員。

4.8.4驗證起重作業人員的上崗證。

4.8.5每次作業前,應根據當天的最大起重量進行試吊和檢查。

4.9打樁機械

4.9.1查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打樁機械(含錘擊、靜壓)許可證。

4.9.2檢查打樁機的上崗證。

5、安全事故隱患監督手段

5.1項目監理單位在監理過程中發現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

5.2安全事故隱患嚴重的,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並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

5.3對監理提出的整改意見,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5.4施工企業或項目經理部必須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安全事故報告制度。凡施工現場發生重傷、死亡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社會影響的重大安全事故,必須在30分鐘內向當地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站報告。

6.主管的安全責任

6.1總監理工程師安全職責

6.1.1負責項目的安全監督,確定施工現場具體的安全監督員,明確其工作職責。

6.1.2結合工程質量監督,審查專業分包資質並提出審查意見。

6.1.3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並簽署意見。

6.1.4結合工程質量監督,在主持編制監督計劃時,增加了安全監督方案,明確了安全監督內容、工程程序、制度和措施。

6.1.5結合工程質量監督,審批監督實施細則中增加的具體安全監督措施。

6.1.6檢查監督安全監督人員的工作。

6.1.7檢查監督分包單位的安全監督情況。

6.1.8參與安全事故和火災事故的調查分析,督促事故發生後的現場整改。

6.1.9組織編寫和發布月度安全監督報告和專項安全監督報告;負責簽署監理工程師通知(安全)、工程停工令、復工申請表。

6.1.10參加相關單位組織的施工現場安全檢查。

6.1.11定期審閱安全監督的安全監督日記並簽署意見。

6.2專業監理工程師的安全職責

6.2.1協助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6.2.2協助編寫監理實施細則中需要增加的具體安全監理措施。

6.2.3在施工現場巡視檢查中,如發現安全違章作業或安全隱患,可向施工承包商提出整改要求,或向總監理工程師(安全監督)報告。

6.2.4參與安全事故和火災事故中涉及的技術質量問題的調查和分析。

6.3安全監督的安全職責

6.3.1,在總監理工程師的領導下,負責施工現場的日常安全監督工作。

6.3.2結合工程質量事故,審查特種作業人員的資質。

6.3.3具體負責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6.3.4負責編寫監理實施細則中需要增加的具體安全監理措施。

6.3.5督促施工承包商建立健全施工現場安全生產保證體系,落實相關安全生產制度。

6.3.6負責審查施工承包商的施工機械和腳手架安全設施的驗收程序並簽署意見。

6.3.7施工期間,現場安全監督(包括安全、防火、文明施工)以巡視或待命的形式進行。

6.3.8監督施工承包商進行安全自檢,參與施工現場的安全檢查。

6.3.9檢查分包單位的安全工作,並向總監理工程師報告。

6.3.10參與安全事故和火災事故的調查分析,督促事故發生後的現場整改。

6.3.11負責編寫月度安全監督報告和專項安全監督報告。

6.3.12負責填寫安全監督日記。

6.3.13負責整理安全監督資料(包括影像資料)並及時提交給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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