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二條,“國家對建築施工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築施工企業不得從事建築活動。
本規定所稱建築業企業,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以及裝修工程等相關活動的企業。"
擴展數據:
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企業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
(壹)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整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三)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
(五)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書;
(六)從業人員經過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七)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八)廠房、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規定的要求;
(九)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百度百科-安全生產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