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裝修管理條例》有哪些詳細內容?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建築裝飾管理,促進建築裝飾行業發展,維護建築裝飾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公眾安全,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壹切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和原有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的裝修。
具有文物保護價值的建築物、古建築的裝修,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
本規定所稱建築裝飾,是指為使建築物、構築物的內部和外部空間符合壹定的環境質量要求,使用裝飾材料對建築物、構築物的外部和內部進行裝飾的工程建設活動。
本規定所稱原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並已投入使用的各類房屋。
第三條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建築裝飾設計單位、施工單位、質量安全監督單位、施工監理單位、房屋安全鑒定單位等。,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建築裝飾裝修應當安全適用、優化環境、經濟合理,並符合城市規劃、消防、供電、環保等有關規定和標準。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築裝飾裝修的統壹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壹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築裝飾裝修工作。
第二章建築裝飾工程施工申請及許可
第六條新建建築工程的裝修工程與主體建築發包的,執行建設部《工程建設報建管理辦法》。
獨立發包的大中型建設工程的裝飾裝修工程,以及技術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裝飾裝修工程,可參照建設部《工程建設應用管理辦法》執行。
第七條用戶對原有房屋進行裝修,應當征得房屋所有權人的同意,並簽訂協議。協議應當明確裝修後的修繕、拆遷、補償等內容。
第八條原有房屋裝修,涉及拆除主體結構和明顯增加荷載的,應當按照下列方法處理:
(壹)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必須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房屋安全鑒定單位應當對裝修方案的使用安全進行審核。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房屋裝飾裝修申請之日起20日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
(2)房屋裝修申請人持批準函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施工申請手續,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九條施工單位按照工程建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到工程所在地的質量安全監督部門辦理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第十條對未辦理申報和質量安全監督手續的裝飾裝修工程,有關主管部門不得為施工單位辦理招投標手續和發放施工許可證;設計和施工單位不得承擔裝飾工程的設計和施工。
第三章建築裝飾工程的發包與承包
第十壹條從事建築裝飾裝修的企業必須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資質認定並取得資質證書後,方可在資質證書規定的範圍內承攬工程。施工單位不得將建築裝飾工程發包給無資質證書或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企業。
第十二條建築裝飾工程與建築主體工程發包時,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承包。獨立發包的大中型建築工程的裝飾裝修或者技術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裝飾裝修工程,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建築裝飾裝修企業承包。
第十三條下列大中型裝飾工程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的方式發包:
(壹)政府投資的項目;
(二)行政、事業單位投資的項目;
(三)國有企業投資的項目;
(四)國有企業控股的企業投資的項目;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
前款規定範圍內的軍事設施、安全設施、特殊專業等不適宜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的項目,可以議標或者直接發包。
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其他裝修工程的承包方式,由建設單位或者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協商確定。
第十四條從事建築裝飾工程的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按照建築裝飾工程施工合同統壹示範文本簽訂合同。
第十五條發包方不得損害承包方的利益,強迫承包方購買合同以外的裝飾材料和設備。
實際上,我國並沒有出臺物業裝修管理的法律制度,因為房屋的裝修並不壹定要通過物業公司來完成。物業沒有裝修房屋的資質。裝修工程完成後,業主最好詳細驗收。如果裝修質量有問題,對以後的居住影響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