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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138號工程質量保證金規定

法律主觀性:

工程裝飾質量保證金的規定是,質量保證金由雙方當事人從應付的合同價款中劃出,在標的物出現質量問題需要維修時,依法予以支付。但工程竣工前已支付履約保證金的,發包人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

法律客觀性: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第壹條

為規範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落實工程缺陷責任期的維修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規範建設工程領域保證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是指建設工程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建設工程合同中約定,從應付工程款中預留,用於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修復建設工程缺陷的資金。缺陷是指建築工程質量不符合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和合同約定的事實。缺陷責任期壹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