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二條。消費者協會履行下列職能: (壹)為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和咨詢服務;(二)參與有關行政部門對商品和服務的監督檢查;(三)就有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向有關行政部門反映、查詢和提出建議;(四)受理消費者投訴,並對投訴進行調查和調解;(五)投訴涉及商品和服務質量的,可以向鑒定部門申請鑒定,鑒定部門應當告知鑒定結論;(六)支持受害消費者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提起訴訟;(七)通過高價媒體揭露和批評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消費者協會履行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