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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廉租住房

石家莊廉租住房保障資格申請條件:1。申請人家庭成員具有市區常住戶口滿3年,並在市區實際居住。2.符合石家莊市低收入家庭的界定標準,即家庭人均收入低於上壹年度市區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8倍。城市低收入家庭的界定標準由市政府逐年公布實施。3.申請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總住房建築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1的家庭戶數在30平方米以下。父母與子女同住或子女與父母(嶽父母)同住的,申請家庭住房的面積按以下公式計算:申請家庭住房的建築面積=申請夫妻雙方父母或子女擁有的建築面積之和-房屋所有人夫妻雙方及未婚子女總人口×30平方米。如果數字小於或等於零,則按零計算。申請夫妻雙方父母或子女擁有1套及以上非普通住房或2套及以上普通住房的,無論是否共同居住,均應按上述公式核定。家庭申請的房屋全部經市級以上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為危房且實際無人居住的,視為無房。4.有下列情形之壹者不得申請:(1)單身(含離異)申請人年齡在35周歲以下。但民政部門認定的社會救濟和社會救濟孤兒除外;(2)離婚不滿2年;(3)5年內有住房轉讓且轉讓住房建築面積超過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的,不納入保障範圍。直系親屬因重大疾病申請轉移住房並提供相關證明的除外;(4)領取城鎮居民社會保障資金的人,已按照《石家莊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政策給予補償安置的;(5)掛靠賬戶地址不存在或者不是住宅;(六)擁有汽車或者駕駛機動車的;(七)高標準建造、購買商品房或者裝修現有住房;(8)子女出國留學或就讀高收費學校的資助安排;(九)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不得申報的情形。2.申請人所需資料:1。推薦申請人家庭戶主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領取並填寫《石家莊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請表》。2.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包括申請人在內的自然家庭全體成員(包括市區外戶籍成員)身份證復印件。(沒有身份證的,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3。申請住房保障的所有家庭成員的戶籍頁復印件。4.已婚家庭應提供結婚證復印件;離異家庭提供離婚證、離婚協議或離婚判決書復印件;喪偶家庭提供喪偶證明;離異、喪偶及達到法定婚齡者,均提供民政部門出具的未婚證明。5.租住公房的家庭:提供當年任何租金支付的租房協議復印件和收據復印件。租住單位周轉房的家庭:提供單位出具的租房證明原件(註明位置、面積、金額等。)或租賃協議復印件,以及當年任何租金支付的收據復印件。戶、父母單獨居住壹套房、與父母同住的家庭:提供房產證復印件;其中,與父母同住的家庭,由居委會出具證明,註明有產權的夫妻及其未申請保障的未婚子女的總人口數。租住私房戶:出具雙方租賃協議及在各區住房保障局租賃備案部門備案的住房租賃合同或備案證明復印件。6、持有低保證、特困職工證、廉租住房保障證、殘疾證、孤老證、烈士遺屬證、優撫證及患有重大疾病的家庭成員,並提供相關證明或證明復印件。7.收入證明:申請的家庭成員為行政事業單位或企業職工的,需經所在單位同意,並加蓋公章和法人章(單位財務或人力資源部門印章無效);屬於其他人員的家庭成員申請,由戶籍所在地居委會、村委會受理、確認並加蓋公章;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壹致的,由戶籍所在地的居委會、村委會受理。戶籍所在地居委會、村委會配合調查確認後,提供給戶籍所在地居委會、村委會審核確認蓋章。8.住房情況證明:申請家庭成員為行政事業單位或企業職工的,需經所在單位同意,並加蓋公章和法人章(單位房管部門或房產管理部門印章無效);屬於其他人員的家庭成員申請,由戶籍所在地居委會、村委會受理、確認並加蓋公章;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壹致的,由戶籍所在地的居委會、村委會受理。戶籍所在地居委會、村委會配合調查確認後,提供給戶籍所在地居委會、村委會審核確認蓋章。(7、8在《石家莊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請表》中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