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向繳存公積金的公積金管理中心管理部申請公積金貸款時,選擇擔保中心提供擔保的,應當提交個人申請貸款所需的全部材料,包括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離婚證、購房首付款證明、購房合同、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等。
發出擔保申請審核通知書。
貸款申請初審通過後,管理部出具《擔保申請審核通知書》,打印借款合同、抵押(反擔保)合同等相關法律文書,並將個人所有貸款資料提交擔保中心。
擔保申請批準
擔保中心對擔保申請進行審查,借款人符合擔保條件的,擔保中心出具擔保申請批準書;借款人委托中介機構辦理公積金貸款的,由中介機構負責辦理擔保申請手續,並收取擔保服務費。(註:代辦中介必須具備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資質認證,並與擔保中心簽訂合作協議。)
支付
借款人應根據批準的《擔保申請批準書》支付擔保服務費。擔保中心應開具擔保服務費發票,並在已批準的借款合同、抵押(反擔保)合同、托管合同等法律文件上加蓋擔保中心公章。
物質傳遞
經審核的個人貸款申請材料(含蓋章的合同)由擔保中心轉送住房公積金管理部;委托中介機構的,由中介機構負責上述信息的傳遞。
簽合同
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應當督促和指導貸款申請人簽訂借款合同、抵押(反擔保)合同等相關法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