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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裝修公司簽了合同,發現他們欺騙客戶。我能取消合同並取回押金嗎?

有權終止合同。其次,妳可以根據解除合同的原因,要求對方返還定金。欺騙顧客的原因不明。對方有壹般違約行為的,有權要求對方繼續按照合同履行;如果對方根本違約,有權要求對方解除合同,並根據本合同違約責任部分的約定內容,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法律是很細化的,沒有壹個字是廢話,就是沒有壹個字可以壹概而論,刪除。我把這壹項分為兩部分,即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未能在合理期限內履行。句子的第壹部分可以斷為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從分裂理解來看,壹方是合同主體中的任何壹方;遲延履行是指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時尚未履行,或者應當先履行而未履行;主債務是合同約定的主義務。這裏有兩點需要註意。壹、債務不應簡單理解為借款糾紛中的債務,而應從廣義上理解——合同約定的義務。而法律表達了為什麽是債務而不是義務。壹般將合同享有的權益稱為合同之債,合同法屬於債法範疇,在臺灣省民法典中也表述為債。該條屬於根本違約,即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我們知道,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是商品交換的法律表現形式。本質上是壹種交易,壹種契約,壹種達成某種交易目的的契約精神。如果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合同的成立就沒有意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二)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繼續履行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