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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公積金提取條件

昆明公積金提取條件如下:

(a)雇員自己購買、建造、翻新或大修自己的住房;

(二)償還住房貸款本息;

(三)退休人員;

(四)工作調動、辭職、辭退(住房公積金需要轉移的,按第八條辦理);

(5)員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六)已經出境定居的;

(七)應征入伍的;

(8)職工家庭租房,月平均收入低於上壹年度昆明市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房租超過其家庭收入的10%;

(九)重大疾病、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

公積金提取材料如下:

(壹)貸款購買壹手房提取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證件;

2.單位提取證明;

3、公積金存入銀行儲蓄卡;

4.經產權部門登記的購房合同;5、首次付款發票或收據。

(二)貸款購買二手房提取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證件;

2.單位提取證明;

3、公積金存入銀行儲蓄卡;

4.房屋買賣合同(協議)及其公證書;

5.房屋交易過戶後的不動產權證書(或房屋所有權證);

6.契稅完稅證明。

基於以上介紹,昆明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不僅可以申請公積金貸款購房,還可以提取賬戶內的公積金。提取公積金,他們需要滿足規定的條件。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有住房的;(2)退休;(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四)已經出境定居的;(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六)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符合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同時註銷。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沒有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計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