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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2017修訂)

第壹條為規範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完善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體系,切實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的施工單位。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線路管道安裝、設備安裝、裝飾裝修、城市園林綠化等各類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用於各種房屋建築、市政、公用事業、交通、水利、礦業、信息產業及各種基礎設施建設。

本辦法所稱建設單位是指項目的投資主體或投資人。

本辦法所稱“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建設項目開工前由建設項目審批管理部門存入銀行賬戶的專項工資資金。第四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辦法的具體組織實施。

建設、交通、水利、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應當監督建設單位按規定繳納保證金。

發展改革部門在建設項目核準或者備案後,應當將核準文件或者備案材料同時抄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第五條根據建設單位上壹年度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社會保險繳納情況和企業勞動用工誠信情況,采取浮動方式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對壹定時期內未拖欠工資的企業予以減免,對拖欠工資的企業適當提高繳納比例。第六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建設項目日常監督檢查,對未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建設單位下達《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其在30日內繳納保證金。第七條施工企業在投標工程時,應當在投標文件中作出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書面承諾。

建設工程因違法分包、轉包,導致農民工工資不能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的,由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總承包單位承擔農民工工資支付責任。第八條保證金實行分級監管。

城關區、七裏河區、西固區、安寧區、經濟區由市、區項目審批部門管理的建設單位保證金,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管理。

蘭州新區、高新區、紅古區、永登縣、榆中縣、臯蘭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分別負責本轄區內市縣項目審批部門管理的建設單位保證金的管理工作。第九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收取的保證金應當存入按照規定設立的銀行專用賬戶。

保證金應當專戶存儲、專項提取、統壹管理,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第十條按照建設項目審批權限,在建設項目開工報告審批前,建設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蘭州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納通知書》,通知並督促建設單位向施工現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指定的銀行繳納保證金,然後按程序發放施工許可證。第十壹條保證金按照下列程序繳納:

(壹)建設單位根據建設項目審批部門批準的預算填寫《蘭州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支付申請登記表》。

(二)建設單位憑《蘭州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納申請登記表》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指定的銀行賬戶繳納保證金。

(3)施工單位憑保證金繳納證明、中標通知書、銀行出具的施工合同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領取《蘭州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確認書》。

(四)建設單位持《蘭州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確認書》和銀行付款憑證到建設項目審批部門備案。

(5)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後3個工作日內,將1份報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填寫《蘭州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支付登記臺帳》。

(七)未按時足額繳納保證金的單位,建設項目審批部門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記入信用檔案,通報批評,並向社會公開曝光;情節嚴重的,依法予以處罰。第十二條在建設領域,發生下列拖欠農民工工資情形之壹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在30日內啟用保證金:

(壹)建築施工企業未依法支付農民工工資的;

(2)建設單位違法發包或者施工企業違法分包建設工程,導致用人單位不具備法人資格或者企業資格,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

(三)建築施工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項目負責人隱匿、逃匿或者死亡,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

(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確認的建築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且建築企業暫時無力償還的其他情形,不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