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的承租人和所有權人均有權成為原告。相鄰房產造成損失的,業主可以作為原告要求賠償裝修損失,承租人也可以作為原告要求賠償財產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壹條規定,業主對專有部分行使所有權。業主有權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其建築物的專有部分。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二條規定:使用相鄰不動產時,應當避免造成損害。物業權利人利用相鄰物業進行用水、排水、通行、管道鋪設等的。應當盡力避免對相鄰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