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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隱瞞17年,判決荒謬糾錯難

在濟南市,壹份“遺贈”遺囑被受益人之父鐘煉對其姐鐘女士刻意隱瞞了17年後,才讓其兒子鐘誠持遺贈以“父親才告知”為由到法院起訴其姑,主張權利,法院的判決結果卻是如此奇怪:終審以鐘女士對鐘誠知道遺贈的確切時間,舉不出“進壹步更充分的證據”為由,判鐘女士敗訴。這樣的判決怎能不是咄咄怪事!這個判決無疑令鐘女士十分不平。

我國法律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開始,遺產按法定繼承,有遺囑的按遺囑繼承,”。

鐘女士父親於2001年去世,當時全家人都說沒有遺囑,還都說父親的遺產大家都有份。這樣,鐘女士即是其父遺產的法定繼承人之壹了。遂按商定,鐘女士搬回娘家居住,陪伴、伺候患中風偏癱的母親,鐘煉不回家住。鐘女士即以繼承人的身份處理著娘家的內外事務,還買了家具餐具,裝修房子等,毫不吝嗇,多年來把自己全部身心及微薄的收入都花在了孝敬母親身上。2017年1月,其90歲的母親去世,由鐘女士為其母張羅了送終事宜,還出錢為其母買了墓地。直到11月她們姐弟在商量處分父母遺產時,其弟鐘煉出乎預料地出示了父親1 7年前的壹份遺囑,說父親把房子早都留給他的兒子鐘誠了。

遺囑把遺產遺留給孫子,這種遺囑屬於遺贈。

對於遺贈,我國《繼承法》和現在的《民法典》都有特別規定:“遺贈受益人應該在知道受遺贈後60日內做出接受或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未成年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

《民法典》對遺贈規定的“60日”表示期,是法律特定的“權利除斥期”, 權利人應當要在這個規定的期限內,積極主張權利,這個期限不得依當事人的不合法理由任意中斷和延長,逾期即失效。目的是為公平地維護法定繼承人的權益,使遺產發揮效力,使繼承人早日知道遺產的歸屬,不使權利人濫用遺贈權欺騙其他繼承人。

鐘父的這個遺贈遺囑,已被鐘煉隱瞞了17年(有錄音證據證明),鐘煉也承認欺騙了他姐姐。鐘女士對此欺騙行為十分不滿,並認為該遺贈早已被法律視為“放棄”而失效,自己依法早就有了父親遺產的繼承權。為此,兩家人爭吵了半年多。2018年6月,鐘煉的兒子鐘誠,竟以其父“才告知此遺囑”之理由,委托律師到法院起訴狀告其姑,主張權利。難以讓人理解的是法官的判決。壹審法官說此案不能調解,判鐘女士敗訴;二審法官又以:鐘女士“未進壹步提供更充分證據證明鐘誠壹審起訴兩個月前就已知道受遺贈,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的理由維持原判,仍判鐘女士敗訴。+

這樣的詭異的判決詞,真是司法史上少有, 簡直就是荒謬絕倫, 匪夷所思!

法官的判決錯誤有以下4條:

1、該遺贈權早已被法律“視為放棄”,鐘女士已依法獲得繼承權。

鐘煉在其父去世後兩個月內沒有依法向其他繼承人告知有父親的遺囑,沒為他兒子代理接受遺贈,而是為了騙其姐,刻意的將遺囑隱瞞了17年之久。按法律規定,該遺贈權已被“視為放棄”,鐘女士因此依法獲得了遺產的繼承權,法官該判鐘女士享有遺產的法定份額。

2、法官錯誤地延長了法律對遺贈規定的60天的除斥期,是適用法律錯誤。

法官無視鐘煉沒在法定60日內做出表示的情節,又按逾期者的意願將遺贈的除斥期任意延長到17年之後,是對“遺贈”特殊規定法律精神的故意曲解和錯誤的使用法律。如果國人都以此案為例,肆意的隱瞞遺贈,任意的逾越法定的“除斥期”,而所有法官也都這樣判案,那麽,《民法典》對遺贈及所有的除斥期的規定,豈不都成了虛偽的擺設多余的笑話?

3、 法官顛倒了舉證規則,是對鐘女士的故意刁難。

鐘誠究竟是何時知道自己受遺贈的?這個時間誰也不會知道!鐘煉鐘誠父子在壹起生活,朝夕相處20多年了,誰能知道鐘煉是何時將遺贈告訴他兒子鐘誠的?這個證據讓鐘女士來舉證,就是對鐘女士的故意刁難。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法律原則,法官應該讓鐘誠舉出自己知道遺贈時間的合理證據,不合法理的說辭壹概無效。即推定其為早已“知道”。

4、鐘煉隱瞞遺贈使鐘誠錯失受遺贈權,鐘煉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鐘煉為欺騙他人而長期隱瞞遺贈,鐘煉才是該案的被告,如果鐘誠真的是“才知道”,就該判鐘煉承擔對鐘誠損失的賠償責任。這已與鐘女士無任何法律責任關系,鐘女士無需為此舉證,法官更不該剝奪鐘女士的合法繼承份額來補償鐘誠的損失。

欺騙行為被支持,合法權利受侵犯

《民法典》規定“繼承人偽造、篡改、隱匿遺囑,情節嚴重的,喪失繼承權”。

鐘煉為獨吞父母遺產,在遺囑問題上,‘隱匿、偽造、篡改’三個行為都有涉及,事實確實存在。法官應當予以落實,依法追究。

正因如此,筆者認為法院對該遺囑繼承案的判決,支持、放縱了違反法律法規人的欺騙行為,並讓違規者因欺騙而獲利,違反了《民法典》的有關條款,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嚴重侵害了鐘女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