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建築裝飾裝修管理條例》規定,對原有房屋進行裝飾裝修,涉及拆除、改變主體結構並明顯增加荷載的,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1)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必須向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對裝修方案的使用安全進行審核。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房屋裝飾裝修申請之日起20日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
(2)房屋裝修申請人持批準函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施工申請手續,領取施工許可證。
(三)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到工程所在地質量安全監督部門辦理建築裝飾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擴展數據:
建築裝飾裝修管理條例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壹切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和原有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的裝修。具有文物保護價值的建築物、古建築的裝修,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
本規定所稱建築裝飾,是指為使建築物、構築物的內部和外部空間符合壹定的環境質量要求,使用裝飾材料對建築物、構築物的外部和內部進行裝飾的工程建設活動。
本規定所稱原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並已投入使用的各類房屋。
第三條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建築裝飾設計單位、施工單位、質量安全監督單位、施工監理單位、房屋安全鑒定單位等。,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建築裝飾裝修應當安全適用、優化環境、經濟合理,並符合城市規劃、消防、供電、環保等有關規定和標準。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築裝飾裝修的統壹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壹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築裝飾裝修工作。
第二十五條建築裝飾工程承包人違反本規定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停止施工、停業整頓、降低資質、吊銷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裝飾工程造價3%以下的罰款:
(壹)未取得建築裝飾資質證書進行建築裝飾設計和施工的;
(二)擅自超越資質證書範圍承攬工程的;
(三)不按設計方案進行施工的;
(四)拒絕接受質量安全監督機構監督、檢查和驗收的;
(五)建築裝飾工程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設備的;
(六)破壞環境、危及人身安全的;
(七)出售、轉讓、出借、塗改、復制或者偽造資質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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