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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臺改房間

嚴格來說這是違法的,因為如果開發商說的是真話,那他在設計時就可以把它做到位,不需要妳購房後再做改造!開發商常常就是利用購房者的心理人為地炒作所謂“賣點”——比如這種露臺可以該房間的把戲,他為什麽不直接做好送給妳呢,那不是更實惠,更省事,也更有吸引力嗎?

當然,如果妳確想做此改動,則因這屬於裝修過程中對既有建築的改造,建議按以下程序進行:

1.應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物業和業主委員會(如果有的話)批準,因為該改造已影響建築立面和造型、小區的物業管理、樓下住戶的安全,甚至可能會影響到北面樓棟住戶的日照哦;

2.應經原設計單位核準,因為影響建築設計的立面造型、建築結構的安全;

而且可以肯定地告訴您:如果沒有通過上述的批準和核準,任何對既有建築主體(或結構)的改動都是不允許的。詳見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和國建設部令第110號《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有關的內容提供如下:

第五條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禁止下列行為:

(壹)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

(二)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

(三)擴大承重墻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

(四)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降低節能效果;

(五)其他影響建築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建築主體,是指建築實體的結構構造,包括屋蓋、樓蓋、梁、柱的支撐、墻體、連接接點和基礎等。

本辦法所稱承重結構,是指直接將本身自重與各種外加作用力系統地傳遞給基礎地基的主要 結構構件和其連接接點,包括承重墻體、立桿、柱、框架柱、支墩、樓板、梁、屋架、懸索等。

第六條裝修人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未經批準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搭建建築物、構築物;

(二)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墻上開門、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設施;

(四)拆改燃氣管道和設施。

本條所列第(壹)項、第(二)項行為,應當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三)項行 為,應當經供暖管理單位批準;第(四)項行為應當經燃氣管理單位批準。

第七條住宅室內裝飾裝修超過設計標準或者規範增加樓面荷載的,應當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 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

第八條改動衛生間、廚房間防水層,應當按照防水標準制訂施工方案,並做閉水試驗。

第九條裝修人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或者裝修活動涉及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內容的,必須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裝飾裝修企業承擔。

以上回答不知是否能夠幫助到您。順祝

居家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