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上述支出是指符合下列條件的支出:(65,438+0)修理支出達到固定資產取得時計稅基礎的50%以上;(2)修理後,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延長2年以上。
2.根據稅法規定,同時滿足上述兩個條件的,可以在發生時記為“借:長期待攤費用——固定資產大修費用,貸:銀行存款”,攤銷時記為“借:管理費用,貸:長期待攤費用”。
如果只滿足上述兩個條件中的壹個,甚至不滿足上述條件,可以直接計入當期費用,記作“借:管理費用,貸:銀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