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總投資(含設備投資)在654.38+00萬元以上(含654.38+00萬元)的工業及其他工程項目;
(二)建築面積654.38+0萬平方米(含654.38+0萬平方米)的公共建築工程;
(三)建築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含2萬平方米)的住宅項目;
(四)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家財政和市財政投資的建設項目(包括各種資金)和市重點項目;
(5)位於城六區、環城四區和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華苑工業區的所有建設項目。第五條塘沽區、漢沽區、大港區及五縣範圍內的下列建設項目,應當向項目所在地的區、縣建委申報:
(壹)總投資(含設備投資)在10萬元以下的工業及其他工程項目;
(二)建築面積1萬平方米的公共建築工程;
(三)建築面積小於2萬平方米的住宅項目。第六條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天津港保稅區範圍內的建設工程,應當向所在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建。第七條工業企業簡單機械設備安裝工程不辦理開工申請手續。第八條建設項目報建主要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地點、投資規模、資金來源、目前投資額、項目規模、項目準備、計劃開工和竣工日期等。第九條建設項目報建時,建設單位只需提交項目批準文件或年度投資計劃。第十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程序申請建設:
(壹)建設單位向市或區、縣建委和開發區或保稅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領取由市建委統壹印制的建設項目申請表;
(二)建設單位將主管部門審核蓋章後填寫的施工申請表,連同應提交的文件,壹並報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3)建設單位將批準後的施工申請表送項目所在地的區縣建委、市或區縣招投標管理辦公室、建設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及各配套管理部門;建設單位委托工程監理和質量監督,辦理配套設施申請手續,通過招投標確定施工企業,辦理施工許可證。第十壹條工程建設項目投資和建設規模發生變化時,建設單位應及時到相應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第十二條項目建設單位應主動接受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第十三條區、縣建委和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月向市建委報告建設項目情況。第十四條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報建手續時,對符合要求的要在3日內完成。第十五條凡未申報的建設項目,招標辦公室不得辦理招標手續,也不得發包;設計和施工單位不得承擔本項目的設計和施工任務;區、縣建委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配套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水、電、氣指標;建設工程質量監督部門不得接受工程質量確認;房屋行政管理部門不得頒發商品房銷售許可證,不得為竣工工程頒發房屋所有權證。第十六條未取得施工許可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工程停工,辦理報建手續,並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