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砸承重墻要負什麽法律責任

私自敲掉承重墻,可能面臨以下後果:

1、民事責任——《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條: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破壞承重墻體,經鑒定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構成民事侵權。

2、行政責任——《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涉及建築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房屋建築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刑事責任——後果嚴重的,還可能涉嫌過失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安全罪。

故意毀壞承重墻,意圖造成危害後果發生的,可以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壹、如何認定危害公***安全罪

1、客體要件

該罪侵害的客體是公***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及公***生產、生活安全。

其本質特征表現為不特定性,這類犯罪對其侵害的對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後果,事前往往無法預料和控制。如果行為人的犯罪行為所侵害的不是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而只是特定的個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財產,則不構成危害公***安全罪。

2、客觀要件

該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各種危害公***安全的行為,既可以表現為有作為也可以表現為不作為。由於危害公***安全行為的嚴重社會危害性,危害公***安全罪的行為既包括已經造成損害後果的行為,也包括雖未造成嚴重後果,卻足以危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及公***生活安全的行為。因此,只要行為人的犯罪行為足以危害公***安全就構成犯罪。但是過失實施危害公***安全的行為,必須造成嚴重危害後果才構成犯罪。

3、危害公***安全罪主體要件

該罪主體多數為壹般主體,少數為特殊主體構成。此外,該類犯罪中有的犯罪可以由單位構成,有的犯罪只能由單位構成。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該罪主體。

4、危害公***安全罪主觀要件

該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所謂故意,就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危害公***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數人傷亡或者公私財產的重大損失,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二、若有人破壞承重墻體,其他業主可以如何維權?

根據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條、二百八十七條,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有權請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而業主有權請求其承擔民事責任。

業主或者其他行為人拒不履行相關義務的,有關當事人可以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或者投訴,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法律依據: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

第五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禁止下列行為:

(壹)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

(二)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

(三)擴大承重墻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

(四)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降低節能效果;

(五)其他影響建築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建築主體,是指建築實體的結構構造,包括屋蓋、樓蓋、梁、柱、支撐、墻體、連接接點和基礎等。

本辦法所稱承重結構,是指直接將本身自重與各種外加作用力系統地傳遞給基礎地基的主要結構構件和其連接接點,包括承重墻體、立桿、柱、框架柱、支墩、樓板、梁、屋架、懸索等。

《房屋建築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規定》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擅自變動或者破壞房屋建築抗震構件、隔震裝置、減震部件或者地震反應觀測系統等抗震設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對個人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 涉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築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不得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二條 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壹千壹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