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房屋裝修應當保證房屋的整體性和結構安全,不得影響房屋***用部分和毗連房屋的使用安全。
住宅 房屋裝修中禁止7種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
1.拆改房屋基礎、梁、柱、樓板、墻體(戶內填充墻除外)等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構件;
2.在樓面板上砌墻等,超過設計標準增加房屋使用荷載;
3.在承重墻體、梁柱構件和樓面、樓梯結構層鑿槽、鉆孔,危害結構安全和耐久性;
4.將不具備防水要求的房間、陽臺等改為衛生間、廚房間,或者改變車庫、車棚設計使用功能;
5.擅自挖建地下室或者降低房屋地坪標高;
6.在房屋頂面上擅自加層建房搭棚;
7.違反法律、法規和設計要求,破壞房屋結構、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其他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建築法》
第七條 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三十二條 建築工程監理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築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
工程監理人員認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的,有權要求建築施工企業改正。
工程監理人員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築工程質量標準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