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托育機構應當有自有場地或租賃期不少於3年的場地。托育機構的場地應當選擇自然條件良好、交通便利、符合衛生和環保要求的建設用地,遠離對嬰幼兒成長有危害的建築、設施及汙染源,滿足抗震、防火、疏散等要求。
2、托育機構的建築應當符合有關工程建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設置符合標準要求的生活用房,根據需要設置服務管理用房和供應用房。
3、托育機構的房屋裝修、設施設備、裝飾材料等,應當符合國家相關安全質量標準和環保標準,並定期進行檢查維護。
4、托育機構應當配備符合嬰幼兒月齡特點的家具、用具、玩具、圖書和遊戲材料等,並符合國家相關安全質量標準和環保標準。
5、托育機構應當設有室外活動場地,配備適宜的遊戲設施,且有相應的安全防護設施。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可利用附近的公***場地和設施。
6、托育機構應當設置符合標準要求的安全防護設施設備。
7、托育機構應當根據場地條件,合理確定收托嬰幼兒規模,並配置綜合管理、保育照護、衛生保健、安全保衛等工作人員。托育機構負責人負責全面工作,應當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有從事兒童保育教育、衛生健康等相關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經歷,且經托育機構負責人崗位培訓合格。保育人員主要負責嬰幼兒日常生活照料,安排遊戲活動,促進嬰幼兒身心健康,養成良好行為習慣。保育人員應當具有嬰幼兒照護經驗或相關專業背景,受過嬰幼兒保育相關培訓和心理健康知識培訓。保健人員應當經過婦幼保健機構組織的衛生保健專業知識培訓合格。保安人員應當取得公安機關頒發的《保安員證》,並由獲得公安機關《保安服務許可證》的保安公司派駐。
8、托育機構壹般設置乳兒班(6-12個月,10人以下)、托小班(12-24個月,15人以下)、托大班(24-36個月,20人以下)三種班型。18個月以上的嬰幼兒可混合編班,每個班不超過18人。每個班的生活單元應當獨立使用。
9、合理配備保育人員,與嬰幼兒的比例應當不低於以下標準:乳兒班1:3,托小班1:5,托大班1:7。
10、按照有關托兒所衛生保健規定配備保健人員、炊事人員。
11、獨立設置的托育機構應當至少有1名保安人員在崗。
法律依據:
《托育機構設置標準(試行)》
第壹條 為建立專業化、規範化的托育機構,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托育機構設置應當堅持政策引導、普惠優先、安全健康、科學規範、屬地管理、分類指導的原則。
第三條 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采取多種方式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舉辦托育機構。
第四條 本標準適用於經有關部門依法登記、備案的,由專業人員為3歲以下嬰幼兒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計時托等照護服務的機構。
第五條 托育機構的設置應當根據城鄉發展規劃,結合人口、交通、環境等因素,科學規劃,合理布局。
第六條 新建居住區應當規劃建設與常住人口規模相適應的托育機構。老城區和已建成居住區,應當采取多種方式建設完善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滿足居民需求。
城鎮托育機構建設要充分考慮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的需求。
第七條 發揮城鄉社區公***服務設施的嬰幼兒照護服務功能,加強社區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與社區服務中心(站)及社區衛生、文化、體育等設施的功能銜接。
支持和引導社會力量依托社區舉辦托育機構。
第八條 在農村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建設中,應當統籌考慮托育服務設施建設。
第九條 托育機構應當有自有場地或租賃期不少於3年的租賃場地。
第十條 新建托育機構的建築應當符合有關工程建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選擇自然條件良好、交通便利、符合衛生和環保要求的建設用地,遠離對嬰幼兒成長有危害的建築、設施及汙染源。
第十壹條 改建、擴建托育機構應當在原有建築的基礎上進行。原有建築應當合法合規、安全可靠,滿足或經改造滿足抗震、防火、疏散等要求。
第十二條 托育機構應當設置符合標準的嬰幼兒生活用房(用餐區、睡眠區、遊戲區、盥洗區、儲物區等),人均使用面積不低於3_。
收托2歲以下嬰幼兒的,應當設置符合有關規定要求的母嬰室、配乳區等。
可根據需要,設置服務管理用房(保健室、辦公室、安保室等)和後勤保障用房(廚房、庫房、消毒房等)。
第十三條 托育機構應當配備符合嬰幼兒月齡特點的家具、用具、玩具、圖書和遊戲材料等,並符合國家安全質量標準和環保標準。
第十四條 托育機構應當設有戶外活動場地,配備適宜的戶外玩具和遊戲設施,人均面積不低於2_,且有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可利用機構附近的公***場地。
第十五條 托育機構應當設置符合標準要求的安全防護設施設備。
第十六條 托育機構應當根據場地條件、收托嬰幼兒規模,合理配置綜合管理、保育照護、衛生保健、安全保衛和後勤保障等工作人員。
托育機構負責人負責全面工作,應當具備大專以上學歷、有從事兒童保育教育、衛生健康等相關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經歷,且經托育機構負責人崗位培訓合格。
托育人員主要負責嬰幼兒照料、看護和保育,應當具有嬰幼兒照護專業背景,受過相關嬰幼兒保育教育培訓。
保育員主要負責照護嬰幼兒日常生活,協助托育人員工作。保育員應當具有初中以上學歷,受過嬰幼兒保育職業培訓。
保健員應當具有高中或中專以上學歷,經過婦幼保健機構組織的衛生保健專業知識培訓。
保安員應當取得公安機關頒發的《保安員證》,並由獲得公安機關《保安服務許可證》的保安公司派駐。
第十七條 每個獨立設置的托育機構收托的嬰幼兒不宜超過150人。
第十八條 壹般設置乳兒班(6-12個月,10人以下)、小托班(12-24個月,15人以下)、大托班(24-36個月,20人以下)三種班型。
18個月以上的嬰幼兒可混合編班,每個班不超過18人。
每個班的生活用房應當為獨立使用的單元。
第十九條 合理配備托育人員和保育員,與嬰幼兒的比例應當不低於:乳兒班1:3,小托班1:5,大托班1:7。每個班至少有1名托育人員。
第二十條 參照有關托兒所衛生保健規定,合理配備保健員、炊事員。
第二十壹條 每個獨立設置的托育機構應當至少有1名保安員在崗。 第五章 功能職責
第二十二條 托育機構應當根據不同月齡嬰幼兒的生長發育特點,提供專業規範、安全健康的照護服務,促進嬰幼兒早期發展。
第二十三條 托育機構應當設置適宜的生活環境和條件,向嬰幼兒提供符合生理心理需求、生長發育特點的活動、膳食、睡眠、清潔衛生等服務,做好嬰幼兒每日生活安排。
第二十四條 托育機構應當遵循不同月齡嬰幼兒的生理、心理和認知發展規律,以遊戲為主要形式安排活動,充分尊重個體差異,寓教於樂。
第二十五條 托育機構應當對嬰幼兒進行全日飲食、睡眠等生活健康觀察,做好日常照護記錄,必要時向監護人反饋。
第二十六條 托育機構應當配合衛生健康部門做好疾病預防控制、嬰幼兒健康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七條 托育機構可通過入戶指導、親子活動、家長課堂等方式,利用互聯網等信息化手段,為家庭和社區提供科學育兒指導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