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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在租賃期內賣房,如何打官司獲得裝修賠償?

租賃期內商鋪被房東出售,房東違反合同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要求房東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剩余租賃期內的裝修殘值損失。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四)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根據規定,如果房東違約買房,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要求房東賠償損失。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市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規定,因出租人違約而解除合同的,承租人不能按照約定的租賃期限使用房屋,因而不能充分享有附帶的裝修價值,承租人有權要求出租人賠償剩余租賃期限內的裝修殘值損失。

所謂“剩余租期內的裝修殘值”,是指在租期屆滿前解除合同後,剩余租期內的附屬裝修價值。

剩余價值的計算方法是按照租賃期限平均分攤裝修費用,從而獲得合同終止時剩余租賃期限內所附著的裝修費用的價值。如果雙方不能就裝修投資金額達成壹致,可以委托專門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侵犯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不屬於合同無效的情形,承租人主張宣告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買賣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擴展數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在審理城市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中的理解與適用。

第十壹條承租人與出租人約定裝修,合同解除時,雙方對附屬裝修的處置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1)因出租人違約解除合同,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余租賃期內裝修殘值損失的,應予支持;

(2)因承租人違約解除合同,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余租賃期內裝修殘值損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使用的,應當在使用價值範圍內給予適當補償;

(3)因雙方違約解除合同,造成剩余租賃期內裝修殘值損失的,雙方根據各自過錯承擔相應責任;

(4)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原因導致合同終止的,剩余租賃期內的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按照公平原則分攤。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無效合同的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同無效:

(壹)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四)損害公眾利益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