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旅游攻略大全網 - 装修公司 - 石家莊業主公約審計版

石家莊業主公約審計版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甲方(蓋章):乙方(蓋章):乙方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維護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石家莊市物業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本公約規定了物業的使用、維護和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本公約應當承擔的責任,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物業基本情況

第三條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的基本情況:

物業名稱:_ _ _ _ _ _ _ _ _;

地點:_ _ _ _ _ _ _ _;

財產類型:_ _ _ _ _ _ _ _;

建築面積:_ _ _ _ _ _ _。

物業管理區域4:

東至_ _ _ _ _ _ _ _;

南至_ _ _ _ _ _ _ _;

西至_ _ _ _ _ _ _ _;

北至_ _ _ _ _ _ _ _。

第四條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物業買賣合同的約定,業主享有下列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

(壹)單幢建築所有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承重結構、主體結構、公共門廳、公共走廊、公共樓梯間、室外墻面、屋頂、_ _ _ _ _ _ _ _ _等。;

(二)單幢建築物內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設施設備,包括給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電梯、采暖制冷設施、照明設施、消防設施、防雷設施等;

(三)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包括圍欄、水池、照明設施、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物業管理用房。

第三章財產的使用

第五條業主對物業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不得妨礙其他業主正常使用物業。

第六條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有利於物業使用、安全、整潔、公平、合理,不損害公眾和他人利益的原則,妥善處理供電、供水、供熱、供氣、排水、交通、通風、照明、裝修、環境衛生和環境保護等方面與相鄰業主的關系。

第七條業主應當按照設計用途使用物業。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物業設計用途的,應當在征得相鄰業主書面同意後,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批準,並告知物業管理企業。

第八條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裝修自己的部分,應當向物業管理企業登記,並與其簽訂裝修管理服務協議。

業主應當按照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約定從事裝修,遵守裝修註意事項,不得從事禁止性裝修。

第九條業主應當在指定地點放置裝修材料和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業共用部位和公共場所。

本物業管理區域裝修施工時間為_ _ _ _ _ _ _ _ _ _,其他時間不允許施工。

第十條因房屋裝修影響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侵害相鄰業主合法權益的,業主應當及時恢復原狀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壹條業主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合理使用水、電、氣、暖等共用設施設備,不得擅自拆除和改動。

第十二條業主應按設計預留位置安裝空調。未預留設計位置的,應當按照物業管理企業指定的位置安裝空調,並按照要求處理噪聲和冷凝水。

第十三條業主和物業使用人使用電梯,應當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電梯使用管理的規定。

第十四條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駕駛和停放車輛,應當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車輛駕駛和停放規則。

第十五條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壹)損壞房屋承重結構和主體結構,損害房屋外觀,擅自改變房屋設計用途的;

(二)侵占或者損壞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擅自移動物業共用設施設備;

(三)違章建築、私設攤點;

(四)在非指定地點傾倒或者丟棄垃圾、雜物;

(五)違反規定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發出超標噪聲的;

(六)擅自懸掛、張貼、塗改、刻畫物業共用部位和相關場所;

(七)利用財物從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九)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飼養動物不得違反有關規定,並應當遵守下列約定:

第四章物業維護

第十七條業主對物業專有部分的維修行為不得妨礙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因物業維修確需進入相關業主專有部分的,業主大會或者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提前告知相關業主,相關業主應當給予必要的配合。

相關業主阻撓維修養護造成財產損失等損失的,應當負責修復並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發生危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業主合法權益的緊急情況,需要及時進入物業專有部分進行維修,但無法通知相關業主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向相鄰業主說明情況,並在第三方(如當地居委會或派出所或_ _ _ _ _ _ _ _ _)的監督下, 進入相關業主物業專有部分進行維修,事後及時通知相關業主並做好善後工作。

第二十條因維護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或者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事先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同意,並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二十壹條物業出現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業主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第二十二條業主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籌集和使用維修資金:

(壹)按照規定交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二)專項維修資金不足時,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籌集;

(三)按照政府有關規定使用和管理專項維修資金。

第五章業主共同利益

第二十三條為了維護業主的共同利益,全體業主同意授予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下列權利:

(壹)制定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規章制度。根據這個慣例;

(二)通過批評、勸導、宣傳、_ _ _ _ _等必要措施,制止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本公約和規章制度的行為;

(三)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組織實施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更新和改造;

第二十四條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采用合同制(約滿酬金制)。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繳納物業服務費(物業服務基金)。

單壹業主不得以對物業管理服務不滿意為由拒絕繳納物業服務費(物業服務基金)。物業管理企業不履行職責,給單個業主造成損失的,業主可以以個人身份向物業管理企業要求賠償。

第二十五條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經相關業主、物業管理企業同意,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業主收益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

第六章違約責任

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