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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濟特區余泥渣土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加強深圳經濟特區余泥渣土管理,維護城市環境衛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余泥渣土,是指建築工程和修繕裝飾工程產生的建築垃圾和余土。

凡在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內從事余泥渣土排放、運輸、接納和處置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余泥渣土管理實行市、區兩級管理。

市人民政府城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城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余泥渣土的管理工作。區人民政府城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環衛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余泥渣土的管理工作。

市、區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余泥渣土專業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余泥渣土的日常管理。第四條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在余泥渣土管理中的主要職責:

(壹)制定余泥渣土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各區余泥渣土管理工作;

(三)批準市政工程余泥渣土排放和運輸申請;

(四)審查從事余泥渣土專業運輸單位和個體經營者的資質;

(五)統壹管理余泥和渣土受納場;

(六)清理未移交的市政道路和政府預留用地範圍內無人認領的余泥渣土。

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在余泥渣土管理中的主要職責:

(壹)批準轄區內區屬工程和修繕裝飾工程余泥渣土排放運輸申請;

(二)清理轄區內主要市政道路和居民區的余泥渣土。第五條公安、規劃國土、建設、環保等行政管理部門應協助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做好余泥渣土的管理工作。第二章排放和運輸管理第六條建設工程需要排放余泥渣土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開工前,持施工許可證和工程預算向市或者區管理機構申報余泥渣土排放計劃,如實申報余泥渣土的種類和數量。沒有項目預算的,應當以現場審計為依據。

市、區管理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核實余泥渣土排放情況和種類,施工現場路口硬底符合標準並有沖洗裝置的,允許排放。第七條單位進行修繕、裝飾工程需要排放余泥和渣土的,由建設或施工單位向所在區管理機構申請排放。

居民裝修、修繕房屋需要排放余泥渣土的,由業主或小區(物業)管理部門向所在地小區管理機構申請排放。

區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報文件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批準出院。第八條運輸余泥渣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辦理運輸證,未辦理運輸證的車輛不得運輸余泥渣土。

運輸證不準轉借、轉讓、塗改和偽造。第九條。余泥渣土自行清運的,管理機構在辦理準運證時,應當同時查驗自有車輛的運載情況。

委托他人運輸的,必須委托具有《資質證書》的運輸單位或個人運輸,並由受委托的運輸單位或個人持下列證件到管理機構辦理運輸證:

(壹)資質證書;

(二)運輸合同或者相關證明文件。第十條管理機構對符合條件的,發給運輸證。運輸許可證必須載明排放單位、運輸者以及確定的運輸路線、運輸時間和接收地點。第十壹條專門從事余泥渣土運輸的單位或者個體經營者,應當向市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由市管理機構對其資質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的,發給資質證書。城市管理機構每年對從事余泥渣土專業運輸的單位或個體經營者進行資質認證。

資質證書的發放和年審條件由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確定。第十二條運輸余泥渣土的車輛駛離施工現場時,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沖洗車身,保持車輛整潔。第十三條運輸人員必須隨車攜帶運輸證。

運輸余泥渣土的車輛必須按照指定的運輸路線和時間行駛。運輸時應裝載適量,車廂上部必須覆蓋篷布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余泥渣土沿途泄漏飛揚。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余泥渣土混入生活垃圾和其他垃圾中;不得在道路、橋梁、河流、溝渠、綠化帶等公共場所和其他非指定場所傾倒渣土。第十五條無人認領的余泥渣土清理費用由市、區財政部門根據管理機構的實際支出情況撥付。第三章接受和處置管理第十六條余泥渣土固定接受場由市規劃土地管理部門負責統壹規劃,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統壹建設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