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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建設工程招標控制價管理辦法(試行)

第壹條為加強對建設工程招標控制價活動的監督管理,規範工程計價行為,維護建築市場秩序,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根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08)、《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49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不含夷陵區)範圍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招標文件公布的招標控制價的編制和管理。

本辦法所稱建築工程,是指建築工程、裝飾工程、安裝工程、市政工程、園林工程和礦山工程。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招標控制價,是指招標人根據國家、省、市或行業建設主管部門頒布的相關計價依據和方法,以及設計施工圖限定的最高工程造價。

第四條招標控制價由有編制能力的招標人編制,或者由其委托具有相應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編制。

本辦法所稱具備編制能力的招標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壹)招標控制價的編審人員必須是在招標單位註冊的造價工程師和造價工程師;

(二)招標控制價編輯人員的專業配置必須符合相關專業標準、操作規程和規範的要求。

第五條招標控制價的編制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壹個招標項目只能編制壹個招標控制價;

(二)招標控制價的編制應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報價編制依據和計價方法;

(三)工程造價顧問不得同時接受同壹項目的招標控制價和投標報價。

(四)招標控制價不得超過有關部門批準的預算。

第六條招標控制價的編制依據如下:

(1)《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 50500-2008);

(二)現行建設工程消耗定額、取費標準、計價程序等。省級和行業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

(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及相關材料;

(四)招標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單及相關要求;

(五)與建設工程有關的標準、規範和技術資料;

(六)施工現場情況、工程特點和常規施工方案;

(七)其他相關資料。

第七條招標控制價的編制應嚴格執行工程量清單計價標準,合理反映擬建項目的市場價格水平。定價時應滿足以下基本要求:

1、消費水平、人工工資單價、相關費用標準和計價程序按省建設主管部門頒布的現行計價定額和計價辦法執行;

2.材料價格以當地造價管理機構在投標截止日前28天發布的工程造價信息為準;對於工程造價信息中未公布材料單價的材料,材料價格應通過市場調查確定;

3.措施項目費用應考慮項目所在地常用的施工工藝和施工方案進行計算。

第八條招標控制價應隨招標文件以書面和電子兩種形式公布。其中包括:

(1)公布的招標控制價(書面版)包括封面、總說明、工程項目招標控制價匯總表、單項工程招標控制價匯總表、單位工程招標控制價匯總表、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及計價表、措施項目清單及計價表、其他項目清單及計價表、暫定金額表、材料估算單價表、專業項目暫估價表、總承包服務費計價表、規費及稅費清單及計價表。總說明應包括以下內容:

1,采用了計價依據和材料價格來源;

2.施工方案的確定和計算;

3、專業工程價格、綜合單價風險因素、風險幅度(範圍)等的確定原則和計算依據;

4、采用新材料、新技術或新工藝等。

(2)公布的招標控制價(電子版)應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現行湖北省建設工程造價應用軟件數據交換規範;

2.應該是招標控制價所有價格構成細節的體現。

第九條招標人應當對招標控制價的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招標人委托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編制的,應當在工程造價咨詢委托合同中明確相應的責任和義務。

第十條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控制價正式公布前,將招標控制價及相關資料報項目所在地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備案材料應包括:

(壹)宜昌市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控制價登記表(壹式五份);

(二)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招標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招標文件(原件);

(三)書面版和電子版招標控制價(原件);

(四)籌建單位和人員的資質和資格證明(復印件);

(5)工程造價咨詢委托合同(原件)。

第十壹條招標控制價未經工程所在地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招標控制價無效。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招標控制價不予備案:

(壹)招標控制價備案信息不完整的;

(二)編制依據不符合現行計價管理的相關規定;

(三)編制單位和人員不符合現行有關管理規定的;

(四)數據格式不符合湖北省建設工程造價應用軟件現行數據交換標準。

第十二條投標人經評審認為招標人公布的招標控制價有誤或者未按本辦法規定編制,招標控制價隨招標文件公開的,應當在澄清答疑前向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招標監督機構投訴。投標人在投訴時應提供以下信息: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招標控制價存在的主要問題及相關計算數據(需註冊造價執業人員蓋章);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身份證原件。

第十三條對招標控制價準確性的投訴,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招標監督機構應當會同工程造價管理機構進行處理,並責成招標人核實。

招標人拒絕對招標控制價準確性的投訴進行核實或者投訴人經核實仍有異議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復核或者委托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進行復核。

第十四條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委托工程造價咨詢機構評審,評審費由投訴人預付,收費標準按現行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收費標準計算。招標控制價誤差範圍在5%以內(含5%)的,評審費由投訴人承擔;誤差範圍大於5%小於10%的,復核費由投訴人和編制單位各承擔50%;誤差範圍在10%以外的,復審費由編制單位承擔。

第十五條評審招標控制價誤差範圍在5%以內(含5%)的,原招標控制價有效;誤差範圍在5%之外的,原招標控制價無效,以評審確認的招標控制價為準。經評審確認的招標控制價不得再次評審。

招標人將根據評審確認情況重新公布招標控制價,並通知所有投標人推遲遞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第十六條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和工程造價從業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工程造價計價標準、計價方法和本辦法規定的,應責令其改正,並按下列規定進行處理,記入市建設行業信用檔案:

(壹)未按本辦法要求編制招標控制價,且有投訴經查證屬實的。視情節輕重,對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給予警告1次,壹年內警告達到2次的,暫停資格(資質)6個月。

(2)報價出現重大偏差或壹年內不良行為記錄達到兩次的,壹年內不得在宜昌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業務。

第十七條各縣市(含夷陵區)範圍內或采用定額計價的建設工程招標控制價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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