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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裝飾裝修管理條例(2010修正)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加強裝飾裝修活動的管理,規範市場秩序,保障裝飾裝修的工程質量和安全,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裝飾裝修活動,實施對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法律、法規對古建築、重要近現代建築、軍事管理區的建築的裝飾裝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裝飾裝修,是指使用裝飾裝修材料,對建築物、構築物外表和內部進行修飾處理的活動。第四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市裝飾裝修主管部門)是本市裝飾裝修活動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市裝飾行業管理辦公室(以下稱市裝飾裝修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市裝飾裝修活動監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江寧區、浦口區、六合區、溧水縣、高淳縣的裝飾裝修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建工、房產、環保、安全生產監督、公安消防、工商行政、規劃、勞動、市容、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裝飾裝修管理工作。第五條 裝飾裝修應當遵守城市規劃、環境保護、安全、消防等有關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鼓勵采用環保節能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第二章 裝飾裝修的壹般規定第六條 在本市從事裝飾裝修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的單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具備相應資質等級,並在其資質等級證書許可的範圍內開展業務。

從事裝飾裝修活動的單位應當持營業執照、資質證書以及專業人員的相關資料向市裝飾裝修管理機構備案。第七條 從事裝飾裝修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並在其資格等級證書許可的範圍內從業。

裝飾裝修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教育培訓制度,加強職工的職業教育培訓,從事技術工種的施工人員應當經過專業培訓。

國家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工種,其從業人員應當經過專業培訓,並由依法設立的考核鑒定機構實施職業技能考核鑒定,依法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從事特殊工種的施工技術人員還應當依法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

從事裝飾裝修培訓的單位應當定期向市裝飾裝修管理機構提交培訓情況資料。第八條 裝飾裝修工程不得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或者個人。分包裝飾裝修工程勞務作業的,應當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勞務單位實施。承包方不得將工程轉包。第九條 本市實行裝飾裝修單位以及相關從業人員的信用公示制度,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條 市裝飾裝修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制定裝飾裝修工程合同示範文本,並向社會公示。

裝飾裝修合同壹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雙方當事人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二)裝飾裝修項目的地址、位置、房屋間數、建築面積;

(三)裝飾裝修的內容、方式、規格、質量要求及驗收方式;

(四)開工、竣工時間;

(五)項目的保修內容、期限;

(六)價格、計價標準和支付方式、時間

(七)安全責任的分擔;

(八)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條件;

(九)違約責任及解決糾紛的途徑;

(十)合同的生效時間;

(十壹)雙方認為需要明確的其他條款。第十壹條 使用的裝飾裝修材料、設備,應當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和生產廠廠名等產品標識。第十二條 裝飾裝修應當保證建築物的質量和結構安全,並按照國家有關裝飾裝修強制性標準、行業標準進行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第十三條 裝飾裝修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未經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批準,不得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改變建築物的外立面;未經燃氣經營企業同意,不得拆改燃氣管道和設施;改動防水層的,應當按照防水標準制定施工方案;

(二)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三)符合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的規定;

(四)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設施,不得侵占公***空間或者損害公***部位和設施;

(五)施工應當符合裝飾裝修的有關規範要求,不得偷工減料、粗制濫造、野蠻施工,危及建築物自身的安全;

(六)施工中產生的建築垃圾,不得與生活垃圾混放,並按照規定堆放、清運;施工的材料、工具、設備進出場時,不得汙染公***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