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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房子和兄弟房產糾紛怎麽處理?

在大陸法系的物權體系中,宅基地使用權屬於用益物權。壹般來說,用益物權具有財產的性質,應當允許轉讓和繼承。但是,宅基地使用權是壹種特殊的用益物權,是壹種“特殊財產”,其特殊性表現在:第壹,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是無償的。從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來看,農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權,除了極少量的稅費外,不需要支付其他費用,原則上是無償取得。第二,宅基地使用權具有人身依賴性。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宅基地使用權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密切相關。壹旦設定,具有很強的人身依賴性,禁止轉讓。第三,宅基地使用權具有福利功能。宅基地使用權是為保護農民“居者有其屋”而設置的,具有社會保障功能。

壹、如何解決農村兄弟宅基地糾紛?

1.壹是在矛盾糾紛解決之前,任何壹方不得改變有爭議宅基地的現狀。

2.二要堅持依法保護宅基地集體所有權的原則,三要堅持依法保護公民、法人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的原則。

3.第四,要堅持宅基地使用權隨房屋轉移的原則。第五,必須堅持尊重歷史、面向現實、有利於生產生活和社會穩定的原則。

二、父母健在的房子如何繼承:

1,房產過戶采用過戶方式辦理。這種房產轉讓是買賣關系,父母是賣方,子女是買方。這種房地產轉讓要按照交易程序辦理。

2.通過贈與轉移財產。

3.先由父母子女到公證處辦理贈與公證,再辦理房屋鑒定評估,最後到房產所轄房屋土地管理局“辦證處”,攜帶戶口本、身份證、公證書、評估材料、鑒定材料、房產證等相關證件,辦理贈與過戶手續,繳納4%的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在人均土地少,無法保證壹戶壹宅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采取措施保證農村村民住上宅。農村村民建房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性基本農田,盡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戶長。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宅基地,改善農村村民的居住環境和條件。農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售、出租、捐贈房屋後,再次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積極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房屋。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