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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讓我和他簽訂壹份虛假的貸款合同。我應該冒這個險嗎?

從民事角度來說,簽訂虛假的借款合同,無論妳是“付款人”還是“收款人”,都將面臨合同無效的風險。當然,如果壹開始就無意履行,可以認為合同無效,不構成風險。但從刑法的角度來說,如果妳是收款人,可能構成貸款詐騙罪的主犯,如果妳是付款人,可能構成從犯,這是法院認定的。

法律分析

根據民法理論,“共謀虛偽”行為對相對第三人無效,所以行為人與其朋友簽訂的虛假合同實際上是無效的,不能作為銀行貸款的依據。因此,用於貸款的借款合同存在因隱匿真實意思導致的意思表示瑕疵,需要壹方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而且如果銀行發現問題,會盡快收回貸款。此時,如果行為人是收款人,他將作為責任人被強制支付借款及其利息,可能無法向其朋友追回。另外,如果貸款無法償還,銀行可能會通過刑事手段解決。此時,簽訂虛假借款合同的雙方,將被追究刑法中的“貸款詐騙罪”。根據相關規定,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他們可以立案追訴,行為人將面臨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危險。根據具體情況,可以作為共同正犯或者共犯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五十四條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三條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二)利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三)使用虛假文件的;(四)利用虛假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五)以其他手段騙取貸款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起訴標準的規定42頁。貸款詐騙案(刑法第193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數額在壹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應當按照他們所犯的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為從犯。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