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在保修期內,因房屋建築工程質量缺陷造成業主、使用人或者第三人人身、財產損害的,業主、使用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向建設單位要求賠償。建設單位應當向造成房屋建築工程質量缺陷的責任方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