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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承包商拒絕配合竣工驗收備案?

實踐中,承包人以不配合竣工驗收備案的方式要求發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情況屢見不鮮。站在用人單位的立場,只有在項目建設完成後,才能向政府檔案管理部門備案,才能依法辦理相關的產權證。所以竣工驗收記錄是重中之重。站在承包商的立場,辦理竣工驗收備案可能是承包商能控制的最後壹個環節。壹旦這個環節沒有被充分利用,就完全失去了向發包人索賠工程款的主動權。由此,是否配合竣工驗收備案程序引發了簽約雙方的尖銳沖突。針對這壹典型問題,仲達咨詢結合現行法律規定、相關案例及自身業務實踐,嘗試為業主提出壹些相應的建議。壹、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法律規定1、竣工驗收備案(1)竣工驗收《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十六條第壹款規定:“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後,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這就是所謂的“五方責任主體”的竣工驗收。竣工驗收是《建築法》、《合同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工程交付使用的條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二)竣工驗收備案《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號)第四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同時,根據《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建設單位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應當提交的文件包括:規劃、環保部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出具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文件,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大型人員密集場所等特殊建設工程驗收合格的證明文件。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竣工驗收備案是指不僅工程竣工驗收完成,而且建設單位還應提交規劃驗收、環保驗收、消防驗收等合格材料的備案程序。根據《關於加強住宅工程質量管理的若幹意見》(建建[2004]18號)第三條第(四)項規定,住宅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後方可辦理產權證。這也是很多房地產開發商非常重視竣工驗收記錄的原因。2.配合竣工驗收備案是承包商的法定義務和合同義務。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第四十九條第壹款和《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第五條的有關規定,雖然由發包人負責組織竣工驗收和備案竣工驗收,但在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應當提交的文件中, 有些文件需要施工單位簽字或提供,例如: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檢測報告、施工單位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工程質保書等。 根據《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和保密的義務。”因此,承包人應履行這壹協助義務,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提交相應的竣工驗收資料,並配合發包人完成竣工驗收和備案相關手續。而且,承包人的這壹義務並不因發包人未經驗收就使用工程而免除。二、承包人拒絕配合竣工驗收備案,發包人可以提起訴訟嗎?雖然配合發包人完成竣工驗收備案手續是承包人的法定義務,但沒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承包人不履行這壹協助義務將承擔什麽後果,也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明確承包人不配合竣工驗收如何處理。所以,面對承包商的不作為,發包人往往無計可施。選擇訴訟是最後的手段。但要求承包商配合竣工驗收備案是壹個訴訟。能否被人民法院受理並有效處理?筆者發現,發包人通過訴訟要求承包人配合竣工驗收的案例不在少數,法院在配合竣工驗收備案是承包人法定義務的基礎上,基本支持了發包人的訴訟請求。並且,在長園嘉禾公司與中建六局施工合同糾紛壹審中:天津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2014)第7號鐘敏司初字第1號;二審: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2014)第0091號,法院認為,承包人配合竣工驗收備案的義務不因工程已交付使用而免除;全椒漢宜置業有限公司與合肥建工集團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糾紛案壹審:安徽省全椒縣人民法院(2014)第00035號;二審:滁州中院(2014)滁民重耳字第00304號,法院認為,承包人的義務不因發包人未支付相關分包服務費而受到限制。三。這類訴訟中的問題1。雇主的申請不清楚。原告卓業公司(發包人)訴被告李傑公司(承包人)杭州市下城區人民法院(2016),浙0103民初0722,杭州卓業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與浙江李傑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合同糾紛壹審案件。但杭州市下城區法院認為,“原告要求被告立即配合原告啟動工程竣工驗收,但原告並未就如何啟動竣工驗收、被告應如何配合提出具體訴求,且工程竣工驗收有非常專業、嚴格的流程,需要有專業機構參與進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必須有明確的訴訟請求、事實和起訴理由,原告的訴訟請求不符合起訴條件,本院不予支持。”同樣,江陰市銀興機械制造有限公司與江陰市第二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糾紛案壹審:江陰市人民法院(2013)成民初字第0937號;二審:無錫中院錫民終字第00822號,原告銀星機械公司(發包人)訴請撤銷與二建公司(承包人)簽訂的施工合同及補充協議;並要求二建公司提供全部竣工資料,配合辦理竣工驗收手續。但無錫中院二審認為:“銀杏機械公司對竣工資料的範圍和內容不明確,雙方在工程竣工驗收前已解除合同。因此,本案對竣工資料的交付處理不當,由雙方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協商處理。”故不支持銀杏機械公司的申請。2.不可執行。此外,即使用人單位最終獲得了判決支持,也仍然存在難以真正實現目標的情況。即使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如果承辦人不配合,法院也很難強制承辦人提交驗收材料;而且由於申請和判決本身的模糊性和不準確性,以及用人單位本身對信息的不熟悉,判決本身不具有強制執行性。如南通泰置業有限公司與江蘇葉輝集團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糾紛案,泰公司(發包人)訴至如臯法院,要求葉輝公司(承包人)提供泰大廈施工所需的全部資料並協助驗收。後如臯法院作出(2010)高敏子楚第2286: 1號民事判決。葉輝公司根據江蘇省建設廳蘇建質(2002)332號《關於統壹使用工程質量驗收資料的通知》,在判決生效後五日內向泰國公司提供了相關施工資料。2.葉輝公司配合並協助泰國公司進行工程質量的相關驗收。判決生效後,泰公司以(2010)高敏子楚第2286號向如臯法院申請執行,但在判決執行階段,如臯法院多次明確要求葉輝公司申報受理消防專項工程並完善資料。葉輝公司拒絕配合,理由是案件正在訴訟中,很多住戶已經實際裝修入住。浙江省東陽市第三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與邯鄲市鑫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壹案具體情況見(2015)蘇民終字第00632號民事判決書,邯鄲仲裁委於2012年4月作出(2009)邯仲裁字第130號裁決書。2.新新公司在裁決書生效後10日內向東陽公司支付18948824.59元。東陽公司將按國家有關規定應移交的建築材料移交給鑫鑫公司,並配合鑫鑫公司辦理竣工手續。裁定生效後,東陽公司先後三次向邯鄲中院提供相關建築材料,經雙方核對,並報邯鄲建管處審查。東陽公司提供的資料不完整,不符合竣工驗收要求。後在東陽公司申請執行鑫鑫公司工程款的過程中,法院認為“東陽公司與鑫鑫公司互有法律義務”,“執行所依據的仲裁裁決在同壹裁決中確定了雙方的義務,但雙方履行義務的順序不明確,東陽公司提交的相關建設材料的具體內容和提交時間不明確”。“本案的仲裁裁決規定了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內容。結果雙方分歧很大,無法確定執行的標準。”本案已通過(2013)漢實執字第35號、(2015)漢實執字第14號、(2015)吉執付字第73號、(2015)執行裁定。四。我們的建議1。強化前期招標文件和施工合同中的相關約定。利用發包人在招標和合同簽訂階段的優勢,將承包人的義務和不履行的後果固化在招標文件和施工合同中,以便更好地主張自己當時的權利。例如:①在招標文件中明確需要承包商配合的事項,要求承包商在招標文件中對此做出實質性的響應;(2)在施工合同中,不僅要約定逾期竣工的違約責任,還要約定不配合提交竣工驗收資料和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的違約責任;(3)工程需要承包商配合甲方分包/單獨平行承包的,應約定不配合該部分竣工驗收備案的違約責任;同時,還需在與甲方簽訂的分包/單獨平行承包施工合同中約定,甲方分包工程的承包商應提交竣工驗收資料並配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及違約責任;(4)合同約定承包人不配合提交竣工驗收資料和竣工驗收時,發包人可以與承包人解除施工合同,並追究其違約責任;⑤約定即使發包人擅自使用,也不免除承包人配合竣工驗收備案的法律義務;⑥以提交竣工驗收資料和配合竣工驗收備案作為支付工程結算款的前提條件,如同意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資料並配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後完成竣工結算並支付結算款,等等。2.加強合同履行過程中的資料管理。在合同履行階段,發包人應註意資料的收集和整理,要求承包人在每個節點付款前提供相應階段的工程資料,如隱蔽工程、分部工程驗收、單項工程驗收、竣工驗收等。對於需要第三方檢測和檢驗的材料,承包商應在材料投入使用前提供相應的第三方檢測和檢驗報告。壹方面,發包人可以通過承包人提交的信息及時了解工程動態,避免在施工過程中解除合同時,發包人因信息不完整而處於被動地位;另壹方面,在工程進入結算階段前,要求承包商提前在相關材料上蓋章。因為此時雙方關系並不緊張,承包商會積極配合提供相應的工程材料,以便順利獲得相應的進度款。3.發生糾紛時,用人單位應盡快選擇在專業人士的幫助下協商解決糾紛,以減少因訴訟時間不可控而造成的更大損失。筆者曾參與某商業項目竣工驗收及結算糾紛的談判。談判現場可謂暗流湧動,硝煙彌漫。包工頭和包工頭心裏都有壹桿秤:發包方希望用最少的錢拿到包工頭,盡快完成備案和銷售的驗收,以便回籠資金;承包商希望利用雇主的心態擡高價格,以此來“報復”自己之前的壓榨(比如指定分包或者單獨發包高價分包項目)。該項目還因為涉及到以下幾種情況,加劇了談判的難度:1)雇主為國企,項目未來將面臨財務審計。這種特殊性使得用人單位負責人不方便擅自發表意見,所有實質性內容都要層層上報才能確定,導致整個談判過程進展緩慢;2)由於發包人中標後將高價部分並行發包給承包人,承包人對此極為不滿,最終竣工驗收備案又涉及其他幾個並行承包人的配合,發包人被“多面夾擊”。這裏就不贅述談判過程了。簡而言之,雙方都在“為錢而戰”。然而,盡管他們在談判領域針鋒相對,但他們畢竟都把商業利益放在第壹位。雙方都很清楚,通過談判解決爭端對雙方都有利。壹旦有壹方放棄談判,進入訴訟,將會曠日持久,費力不討好:對於資方來說,壹年左右都拿不到法院判決,項目不被接受,意味著賣不出去,更可能面臨小業主的索賠;對於承包商來說,雖然不急著驗收,但通過談判,既能贏得工程結算的“心理價位”,又能獲得工程款的時間效益,更早地享受資金,也不會被雇主糟蹋,失去商業形象和信譽。因此,合理把握承包商的“胃口”和心態對談判非常重要。4.用人單位在選擇訴訟時要註意以下事項:1)明確索賠。如果要通過訴訟解決爭議,發包人在訴訟過程中要註意澄清索賠,要求承包人在判決生效後壹定時間內提供符合相關部門要求的竣工驗收資料,並要求其配合辦理竣工驗收手續和備案手續。如有必要,可根據項目性質或具體情況,通過列舉、蓋底等方式明確訴求,避免因訴求不明確而被法院駁回的風險。如杭州新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浙江建工集團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糾紛壹審案件,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法院(2013)杭漁民初字第1961號,新新公司(發包方)訴請建工集團(承包方)依法履行配合、協助辦理陸上藍山F標段(清水園)竣工驗收的義務。並詳細列舉了需要配合的事項,包括:1,遺留工程的完成,如主電源電纜在橋架內敷設時的配合工作,高層電源母線安裝後豎井層面預留洞防火泥的封堵工作,防雷檢測、分戶驗收檢測整改等配合工作,通電後室內配電的調試等。2.資料移交工作,如施工單位和人員的資質、資質證書、防雷裝置竣工圖和產品合格證、電梯資料(蓋章)和分戶檢驗資料等。,最終得到了余杭法院的支持。2)建設工程案件的壹審判決壹般需要較長的時間。在承包人應當履行配合竣工驗收備案義務的事實清楚確鑿的情況下,發包人可以請求法院對該部分進行壹審判決,以督促承包人盡快履行義務,發包人也可以盡快變賣或取得產權證,減輕相關資金壓力。如安徽文悅投資置業有限公司、安徽省文化廳、浙江昆侖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壹審: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2013)司00014-1號;二審:在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壹終字第269號,文悅公司(發包人)反訴請求昆侖公司(承包人)配合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請求法院對該反訴先行判決。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涉案工程已通過綜合驗收,符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的法定條件,涉案房屋已交付給購房人兩年以上。不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導致購房者長期無法辦理房屋產權登記,侵害了很多購房者的利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部分事實已經清楚的,可以就該部分先行判決。昆侖公司應當履行配合竣工驗收備案義務的事實已經查明,可以先行判決。五、關於這個問題的立法建議事實上,壹旦發生糾紛,無論是協商還是訴訟,都不是用人單位可以做的辦法。實踐中,即使法院判決要求承包人配合發包人進行竣工驗收備案,但如果承包人不履行判決,法院對此事的執行力度通常顯得有些不足。在工程實踐中,即使有法院的生效判決,甚至有法院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報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也依據其行政管理,以材料不全或實踐中無承包人蓋章為由,拒絕辦理竣工備案手續。筆者認為,配合竣工驗收備案是所有承包商的法定義務和合同義務。但現行法律規定不明確,操作性不強,導致司法與行政缺乏銜接,需要進壹步完善。據筆者查詢,東莞市出臺了《東莞市建設局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爭議處理辦法》,其中第三條規定,因甲乙雙方爭議無法辦理竣工驗收備案的,采取以下措施:“……(三)建設單位拒絕提交相關竣工驗收資料的,建設單位可以委托具有司法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房屋建築安全鑒定報告。將竣工驗收報告替換為竣工驗收備案的安全鑒定報告。”筆者認為,這壹規定具有壹定的參考價值。當承包人不配合竣工驗收備案時,允許發包人或法院聘請有資質的質量鑒定單位對工程進行鑒定。工程質量合格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該結論辦理竣工備案。在法院已經裁定工程質量合格並要求承包方配合驗收備案的情況下,如果承包方仍拒絕配合,也可以嘗試允許發包人以裁判文書為資料申請備案。只有在立法上完善承包方配合竣工驗收備案的相關法律法規,為發包人創造其他合法合理的路徑,才能從根本上解決本案中發包人面臨的尷尬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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