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復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條執行異議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三日內通知異議人和有關當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