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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修和拆墻條例》

《裝修和拆墻條例》

根據我國《住宅室內裝飾管理辦法》第五條

住宅室內裝飾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

(壹)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同意,擅自改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

(2)將無防水要求的房間或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

(三)擴大承重墻原有門窗尺寸,拆除與陽臺連接的磚混墻體;

(四)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降低節能效果的;

(五)其他影響建築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住宅室內裝飾活動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並處以罰款:

(壹)將無防水要求的房間、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或者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的,對裝修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裝修企業處以1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或者降低節能效果的,對裝修企業處以5000元以上65438元以下罰款;

(三)擅自拆除供熱、燃氣管道及設施的,對裝修人處500元以上0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