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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同意與出租人壹起裝修。合同解除,裝修如何承擔裝修費用?

在房屋租賃尤其是商鋪租賃中,承租人通常需要對房屋進行裝修,裝修產生的糾紛也隨之產生,尤其是裝修費用的承擔問題。我們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市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承租人與出租人約定裝修的,解除合同時雙方未就附屬裝修的處置達成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情形處理:1。因出租人違約而解除合同,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余租賃期內裝修殘值損失的,應予支持。2.因承租人違約解除合同,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余租賃期內裝修殘值損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使用的,應當在使用價值範圍內給予適當補償。該條款明確,在提前解除合同的情況下,出租人在租賃合同中約定進行裝修的,壹般由違約方承擔裝修殘值損失。合同解除時,出租人同意使用承租人裝修的,仍需補償承租人。合同履行期屆滿,出租人無需對附帶的裝修進行補償。為避免糾紛,我們建議在簽訂合同時,明確約定出租人是否同意承租人對店鋪進行裝修,以及租賃期滿時裝修及附加設施的處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