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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禮酒店裝修要求賠償的問題

分析建議如下:

1.如問者確認收據表述為"訂"金,非"定"金,且無此為履行提供婚宴服務保證的任何其他文字〈如合同書〉表述,此款的法律性質為"預付款",非"保證金"〈即定金〉,由此,妳無權主張雙倍返還,只能要求原數返還。如訴至法院,也難以得到支持。

2.如原有訂餐合同約定酒店違約具體責任,依此索賠; 如無,則須舉證證明損失,以此索賠,可運用證據有:印制發放請帖費用,預訂婚紗、攝影攝像、聘請司儀費用,租車〈含司機〉費用,親友往返交通費用,預訂酒水費用等,所有因婚宴事項直接開支而又無法收回的費用。名譽損失的精神賠償,獲賠可能性小於50%,是否要求,自已酌定。

3.具體方式:

必須得到酒店不能如期開宴的書面答復〈此為關鍵!!否則對方事後否認,妳將無法證明〉。

準備好上述證據。

書面與酒店交涉〈壹式兩份,讓其簽收—份收回〉。

同時向工商局、媒體投訴。

無果,向其所在區〈縣〉法院起訴索賠。如所述如實且證據充分,必獲支持。

相信筆者答復為完全合法且具實際操作性的最佳答復, 恐某些答復誤人子弟 〈 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擔保法〉若問題的解釋〉118條規定:"當事人交付........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居然有人答復:"可以要求雙倍返還", 此"訂"非彼"定",如何可能主張雙倍返還,法律何在? 〉, 故此, 不由不答。

更由此而思:希望善良的網友們,以善良對善良並獲得好效果,千萬別雖善良對善良,卻得到不好效果,如此,則非大家所願了。

祝維權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