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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修垃圾墊層高度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建築垃圾管理,促進源頭減排和資源化利用,維護市容環境衛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建築垃圾的減量化、減排、資源化、收集、運輸、中轉、分揀、消納等處置活動及相關監督管理。

建築垃圾包括建築垃圾和裝修垃圾。建築垃圾是指在建設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修繕或者拆除過程中產生的渣土、廢料等廢棄物。裝修垃圾是指未按國家規定實施施工許可管理的房屋裝修過程中產生的廢舊材料和其他廢棄物。第三條建築垃圾處置應當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第四條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和監督本市建築垃圾管理工作。

各區城市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築垃圾管理工作。

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文明施工的要求,對施工現場的建築垃圾處置進行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建築垃圾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管理,監督實施通行時間和路線,查處相關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交通運輸、規劃和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房管、生態環境、林業和園林、應急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建築垃圾處置的相關管理工作。第五條區人民政府是本轄區建築垃圾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加強對本轄區建築垃圾管理工作的領導。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區城管部門的指導下,做好轄區內建築垃圾的源頭管理和協調工作。第六條土地、礦山、林地、綠化帶、河流、池塘、堤壩、鐵路、公路、橋梁等的所有權單位或者管理人。應當加強日常巡查,及時勸阻與建築垃圾處置相關的違法行為,並向所在區、市城市管理部門報告。第七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建築垃圾管理的資金投入,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八條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定期與城鄉建設、林業園林、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相關部門開展聯合執法,及時查處建築垃圾處置違法行為。第九條城市管理部門和相關部門應當將建築垃圾管理信息納入數字化城市管理系統,並在施工現場出入口設置臨時信息采集設備,實現信息共享。第十條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將建築垃圾處置活動中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運輸單位、車輛、處置場所經營單位的違法行為依法納入行業監管平臺和社會信用體系,對違法失信主體實施聯合懲戒。第十壹條鼓勵建築垃圾處置協會制定行業規範和安全標準,加強行業自律,對違反行業自律規範的會員單位采取相應的自律和懲戒措施。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勸阻和舉報非法處置建築垃圾的行為。城管部門應當公布投訴舉報方式,並按照規定對核實舉報的人員給予獎勵。第二章源頭減量和資源化利用第十三條本市推廣裝配式建築、全裝修住宅、建築信息模型應用、綠色建築設計標準等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標準,促進建築垃圾源頭減量。第十四條建築垃圾處置遵循分區處置的原則。在成片拆建工地區域,應當采用移動式建築廢棄物資源化處置設備對建築廢棄物進行就地處置;不具備就地處置和就地資源化條件的建築工地、拆遷工地等場所,應當對區域內的建築廢棄物實行集中處置,實行就近資源化。第十五條建設項目土方施工產生的工程渣土,應當依法用於廢棄礦山回填、山體恢復、土地復墾、園林綠化等工程。建設工程土石方施工占用黑土地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建築垃圾和裝修垃圾中可利用的垃圾,應當依法生產再生骨料、砌塊、填料、路基墊層和墻體材料等資源化利用產品。第十六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產業、財政、金融、土地利用等方面對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給予支持,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項目,鼓勵和支持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的研發和生產。第十七條建築垃圾回收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建築垃圾的存放汙染周圍環境。

建築垃圾的資源化利用過程應當符合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第十八條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建築垃圾回收利用單位開展相關科學研究和技術合作,推廣建築垃圾回收利用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和新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