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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以下是仲達咨詢帶來的《珠海市建設工程招標管理辦法》的相關內容,供您參考。

珠海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規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依照本辦法應當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的招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電力工程及其附屬設施、配套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飾裝修工程等。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招標,是指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可行性研究、總承包、勘察、設計、造價咨詢、監理、施工、設備材料采購及其他咨詢服務的招標。

三、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全市建設工程招標活動的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負責建設工程招標的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和招標範圍的審批。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全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和招標代理機構的監督管理。

市有形要素市場管理辦公室負責對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的監督管理,協調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與行政監督部門的關系,組織處理有關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內部運行的投訴和舉報。負責建設項目評標專家庫的建立和管理。

市行政監察部門應當對參與招標投標活動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有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條依照本辦法,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必須在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進行。

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負責為招標投標活動提供場所、信息和咨詢服務。

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應當收集和保存招標投標活動的相關信息。

第五條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預招標投標活動。

第二章招標範圍和方式

第八條使用國有、集體資金或者國家融資的建設項目和列入國家和省計劃的大中型或者重點基礎設施項目,有下列情況之壹的,應當公開招標:

(1)估算服務合同金額在654.38+0.5萬元以上的造價咨詢。

(2)服務合同估算額在25萬元人民幣以上的與建設項目相關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設計、監理等咨詢服務。

(三)估算造價50萬元以上或建築面積5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總承包和施工。

(四)采購合同中估算金額在50萬元以上的設備、材料采購。

第九條、應當公開招標的建設工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按照規定經批準可以邀請招標:

(壹)技術復雜或者有特殊專業技術要求,只有少數潛在投標人可以選擇的。

(二)國家安全部門和保密部門確定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適合招標但不適合公開招標的。

(3)受自然資源或環境條件限制。

(四)經過兩次公開招標失敗的。

(五)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邀請招標獲得批準的,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將批準文件抄送市行政監督部門和相關部門備案。

第十,可預見且需要提前準備的常規交通、水利等養護維修項目,應當每年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預選三家以上有資質的承包商,需要進行養護維修的,再采取隨機方式確定具體承包商。

第十壹條、應當招標的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市發展改革部門審核,市政府常務會議批準後可以不招標:

(壹)市國家安全部門認定涉及國家安全或者市保密部門認定涉及國家秘密不適宜招標的。

(二)暫停或延期施工後恢復施工,且中標人未發生變化的。

(三)企業自建房屋建築及附屬工程,且企業資質等級符合要求。

(四)利用特定專利或專有技術的勘察、設計、咨詢服務。

(五)附屬小型工程或與主體工程密不可分的主體加層工程,且原中標人具備承包能力的在建工程。

(六)兩次投標失敗的。

(七)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市發展改革部門不進行招標的,應當將審核文件抄送市行政監督部門和相關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建設項目可以不進行招標,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監督管理機制,通過集體決策選擇承包商,合理確定並嚴格控制成本或費用。合同訂立後,隨意擴大合同範圍,或增加成本或費用的,發展改革部門和財政部門可暫停項目執行或暫停資金撥付。

第十三條、招標人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組織招標事宜:

(壹)具有項目法人或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招標項目的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經濟、技術、財務和管理等方面的專業技術力量。

(三)有專門的招標機構或者三名以上具有招標經驗的工作人員。

(四)熟悉相關法律法規。

招標人不具備上述條件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進行招標。招標代理服務合同估算額在654.38+0.5萬元以上的,應當進入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以公開方式選擇招標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招標人委托指定的招標代理機構。

第十四條、招標代理機構是指具有行政部門頒發的招標代理資格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除另有規定外,本辦法中關於招標人的規定同樣適用於委托招標代理機構。

第十五條招標人應當與招標代理機構訂立書面委托合同,並按照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支付服務費。

第十六條。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資質許可和招標人的委托範圍內代理招標事項,不得越權或者越權,不得明知委托事項違法而代理,不得接受招標項目的招標代理和招標咨詢業務,不得非法轉讓招標代理業務。

第三章。投標

第十七條。招標人應當按照規定編制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發布招標公告或者邀請書,接受投標報名,組織投標資格審查,確定開標時間和地點,組織開標、評標,確定中標人。

第十八條、建設工程總承包和勘察、設計、造價咨詢、監理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已取得發展改革部門的項目核準文件。

(二)取得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和招標範圍的批準文件。

(三)相應的資金已經落實。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應提供發展改革部門的年度批準文件或同級財政部門出具的資金到位證明,其他建設項目應提供銀行資本金證明或專業擔保公司的擔保。

除上述條件外,建設工程施工以及與建設工程相關的設備、材料采購的招標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已經按照規定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二)有滿足招標需要的設計文件和技術資料,並取得設計審批文件。

與建設項目有關的可行性研究及其他咨詢服務項目,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審批。

第十九條、招標應當使用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標準示範文本。

第二十條、招標公告發布前,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應當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備案。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向招標人指出,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發出前予以糾正。

第二十壹條、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備案後需要修改的,招標人應當提出書面申請並重新備案。

如果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已經發出,招標人應在資格預審申請截止時間或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天前將修改後的內容或修改後的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分發給所有投標人。

第二十二條公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按照規定發布招標公告,並至少在珠海建設工程信息網上發布,公告時間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

邀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向三個以上的投標人發出投標邀請書。

第二十三條、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a)投標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招標項目的內容、規模、資金來源及到位情況。

(三)招標項目的實施地點和期限。

(四)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五)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的費用。

(6)投標人的資格要求。

第二十四條招標人應當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和地點發放或者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發放或者發售時間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

招標人可通過珠海建設工程信息網發布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投標人自行下載。

第二十五條招標人可以按規定向投標人收取制作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的合理費用和資料保證金,資料保證金在投標人返還資料時予以返還。

招標人通過珠海建設工程信息網發布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不得向投標人收取費用。

第二十六條招標人應當合理確定投標有效期,投標有效期自投標截止之日起計算。

如需延長投標有效期,招標人應在原投標有效期到期前以書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如果投標人同意延長投標期限,則應相應延長其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如果投標人拒絕延長投標,其投標將無效,投標人有權撤回其投標保證金。

第二十七條、招標人應當合理確定投標人準備資格預審申請書和招標文件所需的時間:

(1)從資格預審文件停止發售之日起至投標人遞交資格預審申請之日止,準備資格預審申請的時間不得少於7天。

(二)自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起至投標截止之日止,編制招標文件的時間不得少於20天。

第二十八條招標人不得通過限制行業或者地區、提高資質等級、或者在總承包資質中增加專業承包資質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潛在投標人。投標報名條件的設置應符合以下要求:

(壹)與建設工程招標相關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設計、造價咨詢、監理等咨詢服務,招標登記條件只能限於企業資質、違法行為或不良行為記錄。

(2)施工招標投標報名條件只能限於企業資質、項目經理資質、違法行為或不良行為記錄等內容。

(三)建設工程招標的資格預審,投標報名條件只能限於企業資質的內容。

(四)投標報名條件設定的資質應當符合建設部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等級標準。

第二十九條招標人不得采用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投標人。

第三十條招標人不得指定特定的設備、材料和技術。

第三十壹條招標人不得設置不合理的業績、信譽等評標項目。設定的業績、信譽等評價項目應與投標人完成招標內容密切相關,評價標準應與招標內容的規模和性質相對應,有效時間應限定在招標前3年。

第三十二條招標人應當公開標底並設定合理的投標報價上限,投標報價上限不得超過標底。

第三十三條、施工招標應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

與建設項目相關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設計、造價咨詢、監理等咨詢服務招標所采用的計價方法應當符合有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招標文件應當明確合同價款的支付方式和結算方式。

壹般施工方根據施工進度按月支付合同價款,其他方根據交付和服務進度定期支付合同價款,支付比例為已完成工作量的70%至90%。

結算應在竣工驗收、交付或服務完成之日起90天內完成,結算支付比例不低於結算價款的95%。

第三十五條招標人可以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擔保。投標保證金金額壹般不超過投標報價上限的2%,施工招標不超過80萬元,其他招標不超過65438+萬元。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應至少超過投標有效期30天。

招標人可以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擔保,其金額壹般不得低於投標報價或中標金額上限的10%,且不得超過投標報價或中標金額上限的40%。

招標人可以要求中標人提交中標價格與投標報價上限的差額作為履約擔保,不足中標價格10%的差額可以按10%計算。

除差額履約擔保外,招標人要求中標人提供履約擔保的,還應當向中標人提供相同方式、相同金額的支付擔保。

在確定中標人之前,招標人不得要求投標人提交履約擔保。

第三十六條、擔保可以采用現金或不可撤銷銀行保函的形式。如果擔保金額超過654.38+000萬元,招標人將允許投標人以不可撤銷的銀行保函提供擔保。

第三十七條、招標應采用以下四種評標方法:

(a)最低(次低)評標法適用於所有投標。

最低(次低)評標法是指將有效投標價最低(次低)的投標人確定為中標人。

(二)合理低價評標法,適用於所有招標。

合理低價評標法是指將低於並最接近所有有效投標報價平均值的投標人確定為中標人。

(3)兩階段評標法僅適用於工程總承包、勘察、設備材料采購招標,以及投資規模在10萬元以上的施工總承包招標或投資規模在500萬元以上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招標。

兩階段評標法是指在第壹階段通過技術、性能和信譽評標,確定至少三個投標人進入第二階段經濟評標,第二階段有效投標價最低的投標人確定為中標人。

(四)綜合評估法僅適用於與建設項目相關的可行性研究、造價咨詢、設計、監理等咨詢服務。

綜合評估法是指通過技術、性能、信譽、經濟等方面的評標,確定綜合排名最高的投標人為中標人。

兩階段評標法和綜合評標法的技術標壹般為暗標,招標內容中不得有與判斷投標人身份有關的標誌或暗示。

第三十八條。招標人不得單獨或另行組織投標人進行現場踏勘,投標人應根據招標人的判斷和決定承擔自己的責任。

第三十九條。招標人將通過召開招標答疑會的形式,對投標人在閱讀招標文件和現場踏勘中提出的問題進行解答,並將解答以書面形式分發給所有獲得招標文件的投標人。答疑的內容是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四十條、招標人的投標報名條件、投標擔保條件、履約擔保條件、合同價款支付方式、評標方法等。導致投標人少於五個的,視為排斥或者限制潛在投標人。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潛在投標人少於五個的除外。

第四十壹條。招標人對其編制的資格預審文件和投標文件承擔全部法律責任。行政監督部門發現招標人發出的招標文件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責令其改正,不論是否已經確定中標人,依法重新招標。

第四十二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招標人可以通過資格預審確定投標人:

(1)招標內容:投資規模654.38+00萬元以上的工程總承包、施工總承包招標,投資規模500萬元以上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招標。

(二)與技術復雜或者專業技術要求高的建設項目有關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設計、造價咨詢、監理、施工等咨詢服務。

第四十三條資格預審應當在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進行。資格預審委員會成員人數應為3人以上的單數,除招標人代表1人外,其余成員在市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確定。

第四十四條資格預審應當采用下列方式:

(1)定性評價法:招標人根據建設項目的需要設定必要的資格標準。資格預審委員會應當審查投標人是否符合所有必要的資格條件,並選擇符合所有必要資格條件的投標人為合格投標人。滿足所有必要資格條件的投標人少於8個的,招標人應當重新設定資格預審條件或者重新招標。

(2)量化評分法:招標人根據建設項目的需要設定必要的資格標準,按照百分制設定附加優惠條件的評價指標權重和評價規則。資格預審委員會首先審查投標人是否滿足所有必要的資格條件。

滿足所有必要資格條件的投標人少於8個的,招標人應當重新設定資格預審條件或者重新招標。

如果滿足所有必要資格條件的投標人多於8個,而少於12個,則所有投標人將成為合格投標人。

滿足所有必要資格條件的投標人超過12人的,招標人可根據附加優惠條件由高到低進行評分排序,依次選擇不少於12人的合格投標人。

第四十五條資格預審完成後,招標人應將資格預審評審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的評審報告提交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確認。評審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已報名的投標人名單。

(二)提交資格預審申請的投標人名單。

(三)原始評審記錄。

(4)合格投標人名單。

第四十六條。招標人應當將通過資格預審的投標人名單在珠海建設工程信息網上公示3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後3個工作日內向通過資格預審的投標人發出資格預審公告,公告中應當載明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第四十七條。投標人提交的資格預審申請僅限於資格預審階段,作為選擇合格投標人的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資格預審評審意見引導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

第四十八條資格預審完成後,招標人不得審查投標人的業績和信譽。

第四章。投標

第四十九條、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招標人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或者為建設項目提供可行性研究、勘察、設計、造價咨詢、監理等服務的法人及其子公司,不得參與建設項目的施工投標。

禁止同壹法人的不同直屬分支機構參與同壹招標項目的投標。

第五十條。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壹個聯合體,以壹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招標人不得強迫投標人組成聯合體投標。

第五十壹條聯合體各方應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法規或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具備相應的資格。由同壹專業的投標人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

第五十二條。聯合體各方應與投標人簽訂* * *協議,明確規定各方應承擔的工作和責任,並將* * *協議與投標文件壹起提交給招標人。如果聯合體中標,聯合體各方均應* * *與招標人簽訂合同,並就中標項目對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聯合體各方簽訂* * *投標協議後,不得單獨投標或者以自己的名義參加其他聯合體。

第五十三條、聯合體參加資格審查並通過後,其組成的任何變更應在投標截止時間前經招標人批準。變更後的聯合體削弱競爭,未事先通過資格審查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或者聯合體的資格低於招標文件規定的最低標準的,招標人有權拒絕。

第五十四條。聯合體各方應指定壹名主辦人,並授權其代表所有聯合體成員負責主持和協調投標和合同實施階段的工作,並將所有聯合體成員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委托人簽署的授權文件提交給招標人。

第五十五條聯合體投標的,應當以聯合體各方或者聯合體主辦人的名義提交投標保證金。以聯合體主辦人名義提交的投標保證金對聯合體所有成員具有約束力。

第五十六條投標人的投標文件應當符合招標文件確定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

第五十七條投標人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數額和方式向招標人提交投標擔保。如果投標人未按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招標人可以拒絕其投標文件。

無論投標保證金的來源如何,都只退還給投標人。

第五十八條、投標人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將投標文件送達指定地點和指定接收人。開標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啟投標文件。

招標人可以拒絕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後遞交的投標文件,但招標文件規定可以在開標會現場或投標截止時間後遞交的材料除外。

第五十九條投標人可以在投標截止時間前補充、修改、替換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補充、修改的內容是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投標截止時間後,投標人不得補充、修改、替代或撤回其投標文件,但經評標委員會認可的細微偏差修正和招標人要求的承諾或細微偏差修正除外。

第六十條。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投標人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投標人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價格投標。

第六十壹條、投標人之間的下列行為屬於串通投標:

(1)投標人共同商定投標報價。

(2)投標人在參加投標前應確定中標人。

(3)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來自同壹投標人或同壹賬戶。

(四)不同投標人委托同壹機構或同壹人編制資格預審申請書或招標文件。

(5)不同投標人的資格預審申請書或投標文件除規定的格式和內容外,格式和內容相同,或者大體相似。

(6)不同投標人的資格預審申請或投標文件中錯誤和遺漏的不合理的壹致性。

(7)不同投標人投標報價的市場報價部分呈現規律性變化。

(8)不同投標人的資格預審申請書或招標文件中規定的項目管理團隊或其他成員具有相同的人員。

(九)其他串通投標行為。

第六十二條、下列行為屬於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壹)招標人下屬人員和招標人相關負責人的近親屬操縱投標或者代表投標人參與投標的。

(2)招標人在資格預審評估或開標前開啟資格預審申請書或投標文件,並將資格預審或投標情況告知其他投標人或協助投標人替換或修改資格預審申請書或投標文件。

(三)招標人和投標人同意中標。

(4)招標人將提前默認中標人。

(五)其他串通投標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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