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環境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築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產生的幹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本法所稱環境噪聲汙染,是指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幹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
第三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環境噪聲汙染的防治。自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產生的噪聲危害防治不適用本法。
第二十八條在本市市區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建築施工噪聲的,應當符合國家建築施工現場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二十九條在城市市區內,使用機械設備進行建築施工,可能造成環境噪聲汙染的,施工單位必須在工程開工十五日前,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報工程名稱、施工地點和工期、可能產生的環境噪聲值以及采取的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