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第二十九條第二十九條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單位;但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除外,必須經建設單位同意。在總承包的情況下,建設工程的主體結構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總承包合同的規定向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應按分包合同的規定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應當就分包工程向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
樁基工程可以單獨承包。《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壹標準》(GB 50300— 2001)規定“樁基分部工程”屬於“地基與基礎分部工程”,不屬於建築主體工程。
希望對妳有幫助,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