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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城市房屋再裝修管理暫行規定

第壹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再裝修管理,保證房屋的合理、安全使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房屋再裝修,是指對已竣工驗收房屋的各部位進行裝飾處理以及改變房屋的建築結構、構造、外表和拆除、更換其附屬設施的活動。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和青島高科技工業園(含石老人國家旅遊度假區,下同)。第四條 青島市房產管理部門是本市城市房屋再裝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

市和各區(含青島高科技工業園,下同)房產管理部門按權限分工,負責城市房屋再裝修管理的具體工作。

建設、規劃、公安、公用事業、市政、電業、廣播電視、郵電等管理部門,按職責權限分工,協同做好城市房屋再裝修管理工作。第五條 城市房屋再裝修,必須保證房屋的整體性、抗震性和結構安全,符合防火、防水、隔音、衛生等建築功能的要求,不破壞房屋承重結構和建築外觀,不影響毗連房屋的正常使用,不妨礙相鄰關系。第六條 整棟危險房屋不得再裝修。對已嚴重損壞和有險情的房屋,應當先修繕加固,經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性能鑒定達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條件後,方可進行房屋再裝修。第七條 住宅房屋再裝修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拆除承重墻;

(二)在承重墻上開門、開窗或超過市房產管理部門規定的標準開洞、摳挖;

(三)拆擴承重墻門膀、窗膀;

(四)破壞房屋梁、柱;

(五)在混凝土樓板上采用鉆孔方式鋪設木地板;

(六)破壞空心板煙道墊塊;

(七)架空樓板上砌築實體墻;

(八)拆動樓板或樓板上超標準增加荷載;

(九)改造利用非上人屋面;

(十)開挖地面、破壞建築基礎;

(十壹)擅自改換或移動燃氣和供暖設施;

(十二)采用影響供暖、供氣、供水、排水、供電設施維修及正常使用的裝修措施;

(十三)影響房屋合理、安全使用的其他行為。第八條 進行房屋再裝修必須依照本規定辦理批準手續,並接受有關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第九條 住宅房屋再裝修審批手續按下列程序辦理:

(壹)由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以下稱再裝修申請人)持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租賃的有關證明,到房屋所在地的區房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填寫住宅房屋再裝修申請登記表;

(二)區房產管理部門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對申請登記的房屋裝修內容進行實地勘察、審查,並做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通知再裝修申請人。對批準的,發給住宅房屋再裝修許可證。第十條 非住宅房屋再裝修審批手續按下列程序辦理:

(壹)由再裝修申請人持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租賃合同和房屋再裝修設計方案,到房屋所在地的區房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填寫非住宅房屋再裝修申請登記表;

(二)由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性能審定;

(三)區房產管理部門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日之內,對房屋再裝修內容進行審查,並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通知再裝修申請人。對批準的,發給非住宅房屋再裝修許可證。第十壹條 市級機關和市直單位承租的市直管公用公房的再裝修,由使用單位向市房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市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後,由市房產管理部門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對批準的,發給非住宅房屋再裝修許可證。第十二條 單位自管房屋和私有房屋的承租使用人依照本規定第九條、第十條辦理房屋再裝修手續時,還應提交房屋產權人出具的同意房屋再裝修的證明。第十三條 進行房屋再裝修需改變房屋外觀的,再裝修申請人應向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報批手續。第十四條 進行房屋再裝修涉及拆、改非住宅房屋主體結構和明顯的加大荷載的,再裝修申請人應向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報建手續。第十五條 非住宅房屋再裝修的設計、施工和材料使用,必須嚴格遵守建築裝修防火規範。其房屋再裝修的施工設計圖紙,應按規定報公安消防部門進行消防安全審核。第十六條 房屋再裝修涉及拆、改供暖、供電、供氣等設施的,應按規定到有關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第十七條 異產毗連房屋再裝修,涉及***用部位或設施的,再裝修申請人須征得其他有關各方同意後,方可辦理房屋再裝修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