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有原則性的規定,但甲方很難證明工期延誤造成的實際損失。
《合同法》第壹百零七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2.在妳方約定的支付方式和實際履行方面,條款有欠缺;例如,最後壹筆款項應在“驗收後”而不是“竣工後”支付。
現在項目不盡如人意。如果合同中規定了相關質量標準,達不到標準,可以要求他們免費維修或返工或重建。或者質量問題嚴重的,可以找專業機構鑒定或者問題明顯的,也可以要求他們限期修復。
另外,如果質量實在不好,可以暫時不付余款。
參考:
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壹條因建築人的原因造成建築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建築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返工或者重建。經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後逾期交付的,建設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十壹條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重修,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