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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區建設時間規定

法律分析:居民區施工規定早上六點以後開始,晚上十點以後結束。

法律依據:《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三十條規定,在居民區等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禁止在晚22時至晚6時產生幹擾周圍居民生活的環境噪聲。《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三十條規定: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要求或特殊需要連續作業的除外。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住建築內進行室內裝修活動,應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減輕和避免對周圍居民的環境噪聲汙染。《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 (三)未按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采取措施,從家中發出嚴重幹擾周圍居民生活的環境噪聲的。《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壹)“噪聲排放”,是指噪聲源向周圍生活環境輻射噪聲。(二)“噪聲敏感建築物”是指醫院、學校、機關、科研單位、居民住宅以及其他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築物。(三)“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是指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和以機關或者居民住宅為主的區域。(4)“夜間”是指晚上22點至早上6點之間的時間。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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