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七條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內進行室內裝修活動,應當限制作業時間,並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減少和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汙染。
第五十八條違反社會生活噪聲汙染防治的法律、法規,制造噪聲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予以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