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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範文

控告

原告:張文斌,男,漢族,1970年9月5日出生,汾陽市石莊鎮南嶺村村民,手機號碼139XXXX5776。

被告李光民,男,漢族,1969、12、15出生,汾陽市三泉鎮石村村民,手機號碼157XXXX3589。

起訴請求:請求被告通過法律途徑支付原告裝修房屋余款2500元。

事實和理由:2011年秋季八、九月間,原告及鄰村何紅旗夫婦受被告委托,對四間房屋進行裝修,為其刷漆10門窗,材料全部包含。當年9月底工程完工,被告驗收無誤後,雙方確定材料總金額為9500元。在工作期間,被告支付了兩千元材料費。完成後,被告稱銀行存款未到期,只支付了三千元,被告又支付了兩千元,直到2011+65438年2月。之後,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剩余款項,但被告無理拒絕支付原告。

我在此傳達

汾陽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文斌。

2013 10 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