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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創造整潔優美的工作和生活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市、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市生活垃圾,是指本市單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和為生活服務中產生的廢棄物(以下簡稱生活垃圾),以及城市建設活動中產生的渣土、泥土、廢料、汙泥等廢棄物(以下簡稱建築垃圾)。第四條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生活垃圾的統壹管理。縣(市、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市生活垃圾的具體管理工作。

環保、城建、建管、衛生、工商等政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配合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做好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逐年增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資金投入,保障無害化處理,逐步實現減量化和資源化。

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或者引進資金建設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環境衛生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的宣傳,增強公民的環境衛生意識,樹立講衛生、重榮譽的社會道德風尚。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尊重環境衛生作業人員的勞動,並有權制止和舉報破壞環境衛生和亂扔垃圾的行為。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舉報熱線,接受群眾舉報,並對舉報有功者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八條單位、居民和暫住人口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垃圾處理費。

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清運、處理按照本辦法規定提供有償服務的,其有償服務費標準應當經物價部門依法核定後向社會公布。第二章垃圾收集第九條生活垃圾應當定點、定時收集。第十條生活垃圾應當逐步實行袋裝收集、分類回收。具體實施區域和時間由市、縣(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並公布。環衛工人上門收集袋裝生活垃圾,提供有償服務。第十壹條在實行袋裝收集的區域,環境衛生作業人員應當每天早晚各收集壹次生活垃圾,並運送至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設置的密閉垃圾容器或者垃圾中轉站。收集時間由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公布。

單位和居民應當在公告的收集時間內將袋裝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地點。第十二條未實行袋裝收集的地區的單位和居民,應當將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內。第十三條單位和個人的廢舊家具、辦公用品、廢舊電器等大件廢棄物,應當放置在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設置的收集場所。第十四條施工中產生的建築垃圾應當堆放在施工現場範圍內。

單位和個人建造、裝修房屋產生的零星建築垃圾不得亂扔,影響環境衛生的,應當及時清運。第三章垃圾清運第十五條城市生活垃圾應當每日清運。拆除時間應避開市區交通高峰時間。第十六條生活垃圾由環境衛生專業單位負責清運。但是,未由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接管的居民區產生的生活垃圾,由建設單位負責清運。

免費清運中小學、托兒所、幼兒園、社會福利院、養老院和居民(利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的除外)產生的生活垃圾;其他單位和個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應當有償清運。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工業垃圾、危險垃圾和建築垃圾投放到生活垃圾容器、中轉站和處理廠(場)。第十八條產生建築垃圾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開工七日前,持圖紙和建築垃圾處置方案,向市、縣(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建築垃圾數量、運輸路線、處置場地等事項,申請辦理建築垃圾處置手續。

市、縣(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日內進行審核。核定後,按照有關規定收取建築垃圾處置費,並核發建築垃圾運輸許可證;不予批準的,給予書面答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出借或者轉讓建築垃圾運輸許可證。第十九條清運建築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市、縣(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時間、路線和數量,將建築垃圾運送到指定的處置場所。第二十條產生建築垃圾的單位應當及時清運產生的建築垃圾,並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前將產生的建築垃圾全部清運。

單位和個人在房屋建設和裝修中產生的零星建築垃圾,可以委托專業環境衛生單位有償清運。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應當自接受委托之日起三日內完成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