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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房屋及居者有其屋單位

公共房屋和居者有其屋計劃是香港的兩種公共房屋。

公房,即公共住房,由政府或誌願組織建造,出租給低收入居民。公房只有居住權,沒有產權,子女沒有繼承權。公房租金比較低,申請公房資格也有嚴格規定。

居者有其屋計劃是居者有其屋計劃的壹部分,由政府興建,為收入不足以購買私人房屋的人士提供公共房屋而非租住公屋。除非向政府繳付地租差額,否則居屋單位的擁有權並不完整,而且不能轉售。

壹般來說,公屋和居屋在權利、租金和房屋性質上都有明顯的分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