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消防走廊作為第二出口時,應在每個單元的每層設置。居住建築安全出口的設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建築高度為1且不超過27m的建築,當每個單元任壹層的建築面積大於650m2,或任壹門到最近出口的距離大於15m時,每個單元每層應不少於兩個出口;
2.對於建築高度大於27m但不大於54m的建築,當每個單元任壹層的建築面積大於650m2,或任壹門到最近出口的距離大於10m時,每個單元每層不應少於兩個出口;
3.建築高度超過54m的建築,每個單元每層應不少於兩個安全出口。
擴展數據
高層建築應采用防火墻劃分防火分區,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不應超過表5.1.1的規定。
高層建築中的商業營業廳、展廳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滅火系統,並采用不燃或耐火材料裝飾時,地上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築面積為4000㎡;地下防火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為2000m2。
當高層建築及其裙房設置防火分隔設施時,裙房最大允許建築面積不應大於2,500m2,當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裙房最大允許建築面積可增加1.00倍。
當高層建築內有走廊、開敞式樓梯、自動扶梯、傳送帶等與上下樓層相通的開口時,應將上下相連的樓層視為壹個防火分區。當上下開口均設有耐火極限大於3.00h的防火卷簾或水幕時,可不疊加計算面積。
百度百科-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