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市、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垃圾處置的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應急、林業、水務、公安交通、綜合行政執法(園林綠化)、交通等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服務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築垃圾處置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五條 建築垃圾處置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清理的原則。不具備清理條件的,可委托經核準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單位清運。
鼓勵和支持建築垃圾綜合利用,鼓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優先采用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產品。第六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建設和管理的需要,將建築垃圾消納場、中轉站等設施建設納入統壹規劃,合理布局。
鼓勵多渠道籌集資金建設建築垃圾消納場。第七條 設置建築垃圾消納場、從事建築垃圾運輸以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處置建築垃圾,應當向有管理權限的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核準後方可處置。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決定。予以核準的,頒發建築垃圾處置核準文件;不予核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建築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應當載明工程項目、建設及施工單位名稱、施工地址和建築垃圾的種類、數量、排放期限、運輸企業以及消納場名稱等內容。
經核準從事建築垃圾處置的建築垃圾消納場和建築垃圾運輸單位,核準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在建設工程開工之前,應當制定建築垃圾處置方案,與當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簽訂施工工地環境衛生責任書,按照建築垃圾處置方案和處置核準文件的要求處置建築垃圾。
設置建築垃圾消納場,還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第八條 申請設置建築垃圾消納場,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書面申請;
(二)有消納場的場地平面圖、進場路線圖;
(三)相應的攤鋪、碾壓、除塵、照明等機械和設備材料;
(四)環境衛生和安全管理制度;
(五)建築垃圾分類處置的方案和對廢混凝土、金屬、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第九條 下列區域不得設置建築垃圾消納場:
(壹)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沈降等地質災害危險區;
(二)基本農田保護區;
(三)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源保護區;
(四)河流、湖泊、水庫等水域保護區;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設置的其他區域。第十條 申請從事運輸建築垃圾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書面申請;
(二)施工單位與運輸單位簽訂的合同;
(三)運輸車輛運營、安全、質量、保養、管理等方面的制度;
(四)運輸車輛具備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者密閉苫蓋裝置材料;
(五)安裝行駛和裝卸記錄儀以及相應的建築垃圾分類運輸設備材料。第十壹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申請處置建築垃圾,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書面申請;
(二)施工單位與運輸單位簽訂的合同;
(三)建築垃圾分類處置的方案;
(四)環境衛生和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二條 建築垃圾消納場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公示場地布局圖、進場路線圖;
(二)入場的建築垃圾及時推平、輾壓;
(三)有健全的環境衛生和安全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四)建築垃圾按可利用和不可利用分類堆放;
(五)場內環境整潔,無塵土飛揚、汙水流溢;
(六)不得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七)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措施防治揚塵汙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