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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樓下擾民法律規定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晚上22點至早上6點發出噪聲即算擾民。業主對於擾民行為可以向負有社會生活噪聲汙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報告或者投訴。如果鄰居在此時間段內發出噪聲,可能會影響居民的正常休息和生活,因此應該遵守相關法律規定,***同維護和諧的生活環境。

樓上吵鬧樓下的處理方法,主要包括:

1、可以請物業先溝通,不要直接和樓上住戶產生糾紛。

2、增加隔音,在新房裝修的時候,就可以多增加壹些隔音設施,畢竟也不懂鄰裏鄰居都是怎樣的人,有備無患總是好的。

3、報警,樓上吵鬧樓下可以通過報警的法律途徑處理。可以在樓上比較吵的時間讓警察過來,然後說出樓上太吵給家裏帶來的危害,比如導致了疾病突發等等。

樓上太吵是可以打110報警。1、如果樓上制造噪音已經嚴重影響了他人的日常生活和休息,構成擾民,這種情況下完全可以報警,讓警察上門做出警告、解決糾紛,但是報警並不是首選;2、建議當事人先於樓上鄰居溝通協商解決糾紛;3、若是協商不成,建議找物業或者是街道社區進行調解;4、若是糾紛還是沒有得到解決,再打110報警,讓警察出面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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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噪聲汙染防治法》第二條本法所稱環境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築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所產生的幹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本法所稱環境噪聲汙染,是指所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並幹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第八十八條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壹)噪聲排放,是指噪聲源向周圍生活環境輻射噪聲;(二)夜間,是指晚上十點至次日早晨六點之間的期間,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另行規定本行政區域夜間的起止時間,夜間時段長度為八小時;(三)噪聲敏感建築物,是指用於居住、科學研究、醫療衛生、文化教育、機關團體辦公、社會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