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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優先權的期限是什麽?

《合同法》第286條對這壹點並不明確。因此,批復第四條規定:“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該司法解釋規定了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行使的起始時間和最終期限。

第二百六十三條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報酬。對支付報酬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壹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定作人應當在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時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方應當相應支付。

第六十壹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對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他們可以補充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的有關規定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從這些規定來看,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以其習慣為準;習慣仍不確定的,在承包人交付工作成果時,享有優先受償權。

擴展數據:

我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要求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約定折價或者依法申請人民法院拍賣工程,但根據建設工程性質不宜折價或者拍賣的除外。

建設工程折價或者拍賣價款應當優先補償。“該權利的行使優先於所涉項目的抵押權和其他普通債權。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國人民政府